杭州城镇基本医保扩容 一批老年居民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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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2月12日 08:21:11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发布单位:杭州市政府
从今年4月1日起,杭州市非农户籍、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未参加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异地参加社会保险的老年居民,也可参加包括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两大部分的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这是杭州市政府推出的城镇老年居民参加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一项新办法。
《办法》规定,老年居民应当在纳入参保范围之日起3个月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到劳动保障站办理医疗保险参保和缴费手续,由该站发给其《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
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同时政府每人每年补贴150元。其中持有有效期内的《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或二级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老年居民,以及城镇“三无”老年居民,需同时持相关证件(证明)可免缴老年居民医疗保险费。办理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当年度剩余月份的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待遇。逾期参保的,从缴费次月起6个月后方可享受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办法》还规定,老年居民因病需住院时,应当凭本人市民卡、证历本,到市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就医。老年居民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按以下规定结算:即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600元,其他医疗机构300元。
每次住院均设住院起付标准:在1个自然年度内,第二次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75%计算;第三次及以上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其中,老年居民因患各类恶性肿瘤需进行多次住院放、化疗治疗的,在1个自然年度内,按首次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计算1次住院起付标准。
在1个自然年度内,老年居民发生的由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医疗费,最高限额为10万元。最高限额在1个自然年度内(以出院日期为准)累计计算,最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由老年居民个人承担。
住院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由老年居民个人承担,超过住院起付标准至最高限额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由老年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与个人共同承担。
来源:
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作者:
编辑:
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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