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发液不慎伤眼 超市赔偿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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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3月23日 09:14:33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近日,诸暨市消保委成功调解了一起洗发液伤眼的消费纠纷案,消费者一次性获得22467.3元赔偿。
去年7月,消费者陈某在诸暨市区一超市购得一瓶去头皮屑洗发液。在使用过程中,陈某不慎将洗发液溅入双眼中,由于洗发液的刺激作用,致使陈某的双眼红肿,眼角膜被烧伤,后又继发感染。经数月治疗,共花去医药费2000余元,而且医生表示,陈某的眼睛只是基本治愈,不排除今后眼睛容易受损、视力下降等可能,尚存一定隐患。得知这一情况后,陈某与超市、供货方、厂方取得了联系。厂方立即派人来到诸暨,几方面坐下来商谈处理办法。在商谈中,消费者要求赔偿50万元,超市和厂方表示无法接受,双方不欢而散。
在自行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陈某来到诸暨市消保委寻求帮助。消保委工作人员向医生详细了解情况,并让双方考虑实际受伤程度和后续发病可能性,妥善进行赔偿。最终,超市方除同意支付2000余元医药费外,还一次性赔偿两万元。至此,一起洗发液伤眼的消费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2312203)
来源:
作者:
通讯员 侯光辉 骆国祥 记者 申淑芬
编辑:
施袭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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