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03日讯
两少年溺死在杭州文二路延伸段水坑事件,在过去将近一年之后,昨天下午,该案民事索赔二审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此前,今年4月底,西湖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和西湖区建设管理中心分别被判赔偿死者家属各246492.96元、61623.24元,另两名被告蒋村乡政府和杭州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公司则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对一审判决保留意见,但不提出上诉,主要考虑照顾死者家属的情绪。”昨天下午,一审时作为被告的西湖区建设管理中心、蒋村乡政府和杭州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公司三家单位都坐到了死者家属这一边。
“一审判决以高度概然性为由,排除事故水坑为征地前农民挖掘鱼塘形成的可能性,进而认定为市政公司因施工需要所挖掘,显然不具有足够的说服力,且违反科学和常理。”作为惟一上诉方的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出自己的抗辩理由,并且认为,此案不应适用民法通则中规定在道旁挖坑损害而负民事责任,因为水坑离施工红线有18米,并且不处于行人较多的街道旁。随后,这一说法遭到死者家属一方的驳斥。
对于一审法院采纳地貌专家实地调查后得出的水坑为非自然形成的结论,昨日在法庭上双方均未再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