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04日讯
一次考试舞弊的经历,一个留校察看的处分,一段不光彩的回忆,给刚刚迈入社会的她带来了莫大打击。
大学毕业生潘某在一次求职招考中取得了笔试第一名的成绩,但用人单位因她在校考试时曾舞弊,受留校察看处分,将其拒之门外。于是,她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时糊涂埋下隐患
刚刚跨出大学校门的潘某就读于外省一师范大学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大学四年,潘某赢得了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和奖学金。
2006年,已是大学四年级的潘某和许多毕业生一样开始为就业而奔波,由于老家远在浙江,潘某的求职之路显得更为艰辛。当年3月18日,潘某在一门选修课的考试中作弊,受到了学校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
6月20日,潘某取得了毕业证书,与自己的大学生活作别,回到了老家浙江温岭。
2006年12月,温岭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一份招考通告引起潘某注意。这份通告说,温岭市人劳局将从2006年应届毕业生中公开招考录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并公布了招考对象、招考条件等相关事宜。
潘某仔细阅读这份通告后,发现自己符合温岭市农村能源办公室工作人员这一岗位的招考条件,于是在2007年1月9日报名,不久又参加了招考的笔试。潘某以第一名的成绩进入考核范围。
尽管笔试成绩优异,但一年前那段不光彩的经历还是给她带来不良后果。2007年4月,潘某突然接到温岭市人劳局口头通知:因她2006年3月在学校考试舞弊,曾受到留校察看一年处分,且未解除,不符合《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中考核的规定,决定不予录用。
给一个教训还是给一次机会
十年寒窗苦读因一次考试舞弊和一个留校察看的处分失去一次就业机会,潘某不愿就此认命。几天后,她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温岭市人劳局作出的不予录用的行政决定。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日前开庭审理这起特殊案件,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庭审,法院宣布待合议庭合议后择日作出判决。虽然原、被告在庭上互不相让,但双方的辩论焦点集中在就业权利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时间是在招考报名之前还是之后等问题,但他们似乎都有意无意地回避了一个最为敏感的词:考试舞弊。
“可以想象,也可以理解,用人单位将潘某拒之门外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她曾在考试中舞弊。”浙江一所高校就业指导部门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表示。
考试舞弊是困扰大学教育的常见问题,许多高校对这种行为采取“严打”措施,制定各种防范和惩戒措施。
“高校考试舞弊行为并非简单的个人道德问题,它有着复杂的社会原因。”教育专家指出,日益紧张的就业形势,使一些大学生在校外实践等活动中投入了大量精力,舞弊成了他们考试过关的捷径。
“考试舞弊为人不齿,我们应该坚决反对,但它毕竟不是十恶不赦的行为,不应该一棍子将一时糊涂者打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有学者指出,“给一个机会,也许比给一个教训的效果要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