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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年杭州每天2人丧生车轮 什么让司机漠视生命

  ●核心提示

   浙江在线07月18日讯 前天清晨,一名出门早锻炼的九旬老人在斑马线上被一辆出租车撞个正着,不幸丧生。司机已有10年驾龄,清晨的路况很好。类似交通事故的报道我们经常可以看到。

  据杭州市交警支队发布,今年1-6月,杭州市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491起,有417人丧生在车轮下,2863人因车祸而受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93万余元。其中,城区(除萧山、余杭外)交通事故死亡65人。

  事故频发,除了司机本人因素,有人提出,司法实践中对交通肇事罪量刑偏轻(以判缓刑居多),可能也是一个原因。犯罪成本过低,往往导致一些司机漠视生命,不注意行车安全,运输企业轻视应尽的社会责任,不加强事故预防。

  但法律界人士认为,交通肇事罪作为一种过失犯罪,对社会危害程度不大,如果肇事司机有自首等从轻的情节,又能主动赔偿受害人损失,判缓刑是适当的,也符合轻刑化的趋势。

  一个事实

  相当部分肇事司机被判了缓刑

  杭州城区某检察院对2003年-2006年提起公诉的110起交通肇事罪案件分析,有近六成案件涉案人员为专职司机。其中不乏驾驶经验丰富的出租车驾驶员、公交车驾驶员,甚至还有半职业化的赛车手。

  事故原因涉及车辆性能的有61起,占55.5%;涉及在驾驶过程中没有注意车辆行人动态的有46起,占41.8%;涉及在驾驶过程中操作不当的(如违规超车、驾驶中打手机、误将油门当刹车等)有34起,占30.9%。

  一个事实是:这110起交通肇事案件中,最后,相当部分司机被判处缓刑。

  对此,检方认为,交通肇事罪本来就是过失犯罪,刑法上对交通肇事罪量刑较轻,除非情节特别恶劣,比如撞人后不积极协助抢救而逃逸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转化为故意杀人,将面临7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今年3月,杭州江干区人民检察院就对导致一死一伤的教授江某交通肇事案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因为案发后教授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交代自己罪行。并在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所有赔偿款项。江某的行为和态度,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受害人家属特意向司法机关寄了请求信,要求对江某作出不起诉处理。承办该案的检察官认为,即使起诉到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事故交警最好以具体肇事原由来论刑罚

  一位事故受害者家属曾说过:“不少司机交通肇事后,只要本人或企业赔出足够的钱,处罚就会轻很多,这无形中助长了一种偏见,认为出个交通事故无所谓。”

  记者曾多次与处理事故的交警谈起,一些重大交通事故为何屡屡发生,明明法律规定了斑马线必须礼让行人,为什么还有司机在斑马线上撞死行人?一些事故交警也认为,这与交通事故犯罪成本过低不无关系。同时,交警认为,对于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最好能从具体肇事情节来论。

  一位姓周的事故民警认为,构成追究刑责的交通事故中,对司机的处罚应当有所区别。比如,雨天路滑,司机采取措施不当,撞了护栏,导致同车人死亡,或是新手驾车遇突发状况,把油门当了刹车踩的,这些由于客观因素存在而采取不合理措施造成的事故,应当从轻处罚。而司机闯祸时存在醉酒、超速、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这些明显是司机主观过错造成的事故,量刑上就应当从重。

  对于赔偿损失后从轻处罚,周警官认为,司机因为自身原因,在斑马线上撞死行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如果他家底殷实,赔出大笔钱后,一般会被判个缓刑。车祸对肇事司机本人可能足以为戒,但处罚结果对其他司机可能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认为发生事故后,车子压死压伤人,只要多赔点钱就好。社会上,有这样思想的司机为数不少。

  也有交警提出不同意见。杭州城区一位事故民警说,眼下,法律规定对交通肇事司机的处罚,还是适时适量的,“交通肇事罪,只是一种过失犯罪,对于司机处罚主要在于经济赔偿,现在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也提高了,如果在民事赔偿上,司机积极对受害一方作出弥补,肯定要付出经济代价的,有的人甚至因此倾家荡产,教训可谓深刻。因此,在这一前提下,法院酌情考虑,适当减轻刑罚也是在法理之内情理之中。”

  法官说法新手肇事与老司机飙车撞死人量刑肯定不同

  眼下,司法机关更加注重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慎刑、轻刑、少刑,惩罚、教育、矫正并重,化消极为积极,化冲突为和谐,解矛盾于初发。对于可捕可不捕、可起诉可不起诉、可判可不判、可以不判处死刑的、判处死刑但不必立即执行的,着眼于从宽处理。

  法院有关人士表示,今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中,对适用宽严相济政策都提出了具体要求,对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被告人,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4条也有明确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针对温州鹿城区人民法院“斑马线撞死行人一律实刑”的做法,杭州城区某法院刑庭负责人表示,鹿城区法院只是地方性法院判决,我国并不是判例国家,即使在斑马线上撞死行人也有不同情况,比如新手上路与多年驾龄司机飙车在斑马线上撞死行人,性质恶劣程度就大不相同,量刑方面也应该予以充分考虑。

  律师说法刑罚对任何人来说都是一种严厉的惩罚

  法律界人士也提出,对交通肇事罪是否适用缓刑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一般来说,能否适用缓刑条件主要有几点,首先是性质是否恶劣,其次是对社会的危害性,再有就是能否对当事人起到教育帮助作用。

  对斑马线或其他场合撞死行人进行严厉制裁,从社会效果来说肯定是好的,对司机也是一个很大的警示,但“一律不适用缓刑”的提法值得商榷,每个案件都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徐霄燕认为,几千年来,“治乱世用重典,治平世用轻典”被奉为安邦定国的要旨。交通肇事属于过失犯罪,各地基本上一个原则,如果能够弥补受害人损失的,且有自首悔过等情节,一般判缓刑,而如果不赔的,则判实刑法。对有从轻情节的肇事司机判缓刑应该不算轻,也符合轻刑化的趋势。

  如果无论犯罪情节轻重,悔罪表现如何,一律判实刑,似乎与刑法的精神有所不符。刑罚,不管是实刑还是缓刑,对任何人来说,都是一种严厉的惩罚,足以构成惩戒。

  要解决交通肇事案高发问题,最根本的还是要提高大众的素质问题,法律惩罚固然重要,但还远远不够,毕竟,刑罚只是一种最后的惩罚性措施。问题要解决在源头,就是尽量减少事故的发生。这里面也有一个对于生命的态度问题,司机要有一种对生命的敬畏,珍惜自己也珍惜他人。

  ●相关新闻

  温州鹿城区:

  斑马线上撞死行人

  一律判实刑

  据《温州都市报》报道,为严惩斑马线上不礼让行人的肇事者,从2006年4月起,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规定,对开车在斑马线上撞死行人的司机,就算肇事者有投案自首、积极赔偿等从轻处罚的情节,都不能获准缓刑处罚,而是一律判处实刑。

  去年7月13日晚,21岁的蔡某驾车经过市区信河街交叉地段时,撞上沿人行横道过马路的杨某,造成杨某死亡。事发后,蔡某一直守候在现场,并向警方投案自首,同时事发后给受害者家属赔偿经济损失24万元。蔡某的辩护律师为此提出,要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但法院没有予以采纳。最终,鹿城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6个月。

  而其他交通肇事案件,肇事者同样有投案自首、积极赔偿从轻处罚的情节,因为车祸事发地不在斑马线上,往往能够获准被判缓刑。

  鹿城法院一名资深法官就此解释,行人在人行横道上有优先通行权。《道路交通法》明确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因为蔡某是在斑马线上撞死行人,其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因此不适用缓刑。

  ●相关法条

  《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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