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7月23日讯(实习生 陈馨泽 记者 杨晓燕) 针对目前部分广告活动主体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问题,我省将出台地方性管理条例对广告行业加强监管。今天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草案)》就受到广泛关注,条例草案首次创新性规定,九种具体表现形式属于虚假广告。
2006年12家主要媒介发现违法广告达33942条次
近年来,我省广告业发展很快,2006年,全省广告经营额突破100亿元,名列全国第四位。然而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很多广告存在虚假或违法等行为,对消费者进行欺骗和误导,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据省广告监测中心2006年对全省112家主要媒介的监测,在发布的463万余条次广告中,发现违法广告就达33942条次。
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广告管理表现出了较大的不适应性。主要问题包括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医疗服务四类广告监管制度不完善;对虚假广告的认定没有具体规定,影响了对虚假广告的依法打击,对违法广告行为的处罚偏轻,远低于广告主发布违法广告获得的非法收益;对当前出现的如网络广告、短信广告、户(室)内电子显示装置广告等一些新领域广告违法问题没有有效的监管依据。此外,尚未对广告协会的地位、职权等作出规定,广告协会引导行业自律缺乏手段和办法。
创新性规定:九种具体形式属于“虚假广告”
近几年,虚假广告愈演愈烈,最为老百姓所诟病。然而,国家现行的《广告法》却对如何认定虚假广告没有明确规定,成为有关部门进行广告监管时的一个难题。而在这次的《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草案)》中就对虚假广告的具体表现形式等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特别对认定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医疗服务、化妆品虚假广告作了创新性规定。
根据这部草案,广告内容中具有9种情况之一的,就应当被认定为“虚假广告”
其一,广告中所宣传的商品或服务不兑现的;
其二,广告作出的允诺不兑现的;
其三,广告中所宣传的商品的生产者、质量、价格、制作成分、性能、用途、有效期限、产地和服务者的提供者、内容、形式、效用等信息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
其四,未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单位审查批准或检验坚定,慌称商品或服务认证合格、获得优质称号等内容的;
其五,在广告中使用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成果、文摘、引用语以及其他证明材料,没有合理出处的,或隐去主要事实、断章取义、偷换概念的;
其六,请名人代言或利用他人的肖像、签名等对商品或服务进行宣传,而该人未使用该商品或未接受该服务的;
其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医疗服务、化妆品广告中宣传的功效或适应症超出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范围的;
其八,医疗服务广告中宣传的诊疗科目超出卫生部门批准范围的;
其九,其他主要信息虚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