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7月25日电 记者从浙江省丽水市检察院获悉,由该院起诉的原浙江省金华市委常委、副市长卢福禄受贿案已经审结,因被告人放弃上诉,此前丽水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卢福禄有期徒刑十一年的一审判决即日起生效。法院最终认定卢福禄的受贿数额为56.9万元,这与检察机关指控的数额完全一致。
经法院审理查明,现年51岁的卢福禄被捕前任浙江长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但其受贿犯罪主要是在他2000年至2004年任金华市委常委、金华市副市长时所为。卢福禄在接受金华市某公司董事长盛某等9人的请托后,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各种利益,同时收受请托人贿赂共计人民币47万元、美元1.2万元。
记者从判决书看到,卢福禄收受数额最多的贿赂来自于金华市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李跃军,请托的事项五花八门。作为金华市委常委、副市长的卢福禄在李妻工作调动、李的父母坟地动迁、李的朋友职务安排以及社保基金委托理财等事项上一一提供帮助,先后5次非法收受李跃军为感谢和取得其帮助而送予的人民币29万元、美元1.2万元。其中最大的一笔是2000年下半年李跃军在他的办公室里以提供炒股资金名义送给卢福禄的24万元人民币。
今年4月,李跃军被撤销政协金华市委常委、委员及经科委委员职务。
2004年10月,卢福禄调到省属国有大型企业浙江长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任董事长、党委书记。2006年9月被浙江省委免职。同年12月22日,浙江省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卢福禄依法立案侦查。案发后,卢福禄退清全部受贿赃款,并能如实供述有关部门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今年4月17日,浙江省检察院将案件交由丽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5月30日丽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丽水市中级法院于7月11日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卢福禄放弃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