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30 日讯 列入瑞安市清洁生产试点并通过审核验收的企业,补助5万元;企业采用先进节能技术、设备、工艺、产品,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至10%给予补助……瑞安市日前制定出台《发展工业循环经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支持企业节能降耗工作。
多个项目技改
可获节能补助
根据暂行办法,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开展清洁生产试点并通过审核验收,实施高/中费清洁生产方案示范项目;节能、节电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的研发、生产、推广和应用项目,节能、节电示范改造项目;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先进节水技术与工艺的推广和应用项目;安装节能器(箱)补助项目;工业废气物资源利用示范项目和政府委托有资质的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开展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监测项目。
列国家级试点
补助30万元
据了解,列入瑞安市清洁生产试点并通过审核验收的企业,补助5万元;列入省级清洁生产试点并通过审核验收的企业,补助10万元;列入省绿色企业试点并通过审核验收的企业,补助10万元;列入国家环境友好型企业试点并通过审核验收的企业,补助30万元。企业采用先进节能技术、设备、工艺、产品,改造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以及研发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至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万元。企业采取先进节水工艺、技术和设备,开发利用废水重复利用技术以及开发、生产和推广低水耗的用水产品等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至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15万元。安装节能器(箱)的补贴项目,按安装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工业废气物资源利用示范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0%至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15万元。研发机构开发节能、节电、节水和清洁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经瑞安市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推广应用的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单个项目不超过15万元。
据悉,列入温州市发展工业循环经济项目范围,并获温州市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瑞安市财政按比例给予配套补助;对已获得上级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瑞安市财政不再重复给予补助;同一企业同一内容的项目在本市级范围内不得多头申报,出现重复交叉内容的,实行就高补助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