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02日讯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或未查验托修人的合法手续证明,即按其要求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或重新打刻车辆识别代码的,由所在地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草案)》,目前正在进行网上立法听证。如果你有机动车,如果你正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如果你对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有什么想法,均可登陆市法制办网站(http://www.hangzhoufz.gov.cn/)发表高见,网上听证截到8月15日。
不出具维修清单可拒付费
草案所称“机动车维修业经营”,包括维修经营、维修质量检验经营及配件经销。维修开业条件包括: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草案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按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材料配件价格,合理收取费用。”经营者与托修人结算费用时,材料费与工时费应当分项计算,并出具维修结算清单。经营者不出具清单的,托修人有权拒付维修费。
变更维修项目应订补充合同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与托修人,当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订立维修合同。”草案提出,变更维修项目,当先征得托修人同意并订立补充合同。鼓励用示范合同文本。
经营者应建立维修预检制度,对车辆进行修前诊断、确定故障,制定维修方案,所诊断的故障、维护和修理方案、维修项目等内容,应当填写车辆维修预检交接单。
维修预检交接单应载明:车牌号、识别代码、车型、行驶里程;车辆进厂时车身、电器、发动机、底盘、仪表等部分的基本检查情况;客户陈述、维修内容与要求,及预检维修项目等内容。
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
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按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经营者应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负责联系其他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
用配件拼装机动车可罚5万
草案还规定维修禁止、限制行为,如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同时规定,托修人要求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或要求重新打刻车辆识别代码的,经营者应在查验其已办理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手续证明后方可承修。如违反这些条款的,将由所在地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到5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