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03日讯
在负责管理一工程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100余万元。7月31日,邬某被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提起公诉。
现年44岁的邬某因涉嫌受贿罪于2007年5月24日被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捕前任宁海县一工程管理处主任兼书记。2003年下半年,宁海县一水库大塘承包合伙人张某、潘某、徐某为了承包方的利益,企图改变鱼苗投放的规格、数量及比例,遂找到时任工程管理处主任邬某,让其在投放鱼苗的监管过程中给予关照,并承诺事后予以感谢。邬答应帮忙,并在随后的投放鱼苗过程中放松监管。2004年底,张某等人为表示感谢,由徐某出面送给邬某人民币5万元,邬当即退回2万元。2005年底,同样为了感谢邬在投放鱼苗监管过程中的关照,张某等人商议后,由张某出面送给邬3万元,邬予以收受。
2005年7月,宁海县一水库大塘承包合伙人张某为得到新一轮水库大塘承包经营权,再次找到邬某,希望邬予以帮忙,并承诺给邬100万元人民币的好处费,邬某允应。为此,张某分别于2005年8月、9月、11月分三次送给邬某人民币共100万元,邬均予以笑纳。期间,邬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在水库大塘的招标方式、承包期限、实际投票等过程中均给予张某关照,最后使张某顺利获得该水库大塘承包经营权。邬某将受贿所得的财物主要用于外借、买房、投资以及日常开支等。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