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03日讯 昨天上午,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和普陀区法院执行局15名执行人员,在普陀城区开展了一次集中强制执行活动,一件被执行标的额达1.5万元的不当得利案件被顺利执结。
2005年1月,普陀的陆某和姚某向裘先生许诺,介绍他到国外去捕鱼,当时收了裘先生1.5万元的介绍费。两人收钱后,一直未介绍裘先生到国外捕鱼,也不退还已收取的介绍费。裘先生为此在2006年3月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判令陆、姚两人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申请人款项1.5万元,但两人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裘先生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当天,法院执行人员到达姚某家时,姚的妻子在家,姚某迟迟不肯露面。正当执行人员要实施有关强制措施时,接到了普陀法院执行局打来的电话,本案的另一被执行人陆某闻讯后,已到法院交了执行款和执行费。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中院还将配合各基层法院适时地开展几次大的集中执行行动,充分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严肃性。同时,也希望被执行人主动到法院履行法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