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03日讯
2007年7月23日晚上,湖南省花垣籍的吴某驾驶上海“杰林”牌电动车,从温州瓯海区郭溪镇塘下开往潘桥镇,途经任桥繁盛路与浦北路交叉口地段时,撞倒行人胡某,造成胡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鉴定,该电动车不属于自行车,而是属于电驱动轻便摩托车。日前,温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认定吴某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没有上牌即上路
目前,温州市区拥有此类电动车估计有一万辆以上,虽然温州市区是禁止上牌的,但是由于电动车价格低廉,深受外来务工人员、老年人群和中低收入者的青睐。这类电动车的出现,给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交通隐患。
目前,市场上销售的这一类电动车产品,销售商在销售车辆时,告知消费者此类的车辆属于电动自行车,无需办理牌证即可上路行驶。而实际上此类的电动车大部分是属于电驱动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最高时速可达60公里
经调查,吴某驾驶的上海“杰林”牌电动车,从外表上看,无脚踏骑行功能以及脚踏板装置;从电机控制器标示来看,电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为500w;最高时速可达60km/h;对同类产品测速,最高时速可达40km/h以上。
根据国家标准GB1776-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理的规定》,其技术标准主要有以下4项:(1)、设计最高时速不超过20km/h;(2)、整车质量不超过40kg;(3)、电机额定连续功率不大于240w;(4)、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车功能。
显然,吴某驾驶的电动车有电驱动装置,在道路上行驶,供人员乘用,符合机动车的定义,属于电动车的范畴。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交警认为,此类安全隐患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一是交通违法现象突出。存在随意行驶,任意穿插,闯红灯,抢道等违法行为。二是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驾驶此类车辆的人员大部分是没有驾驶证的,技术生疏,临危时采取措施不当,再加上此类车辆本身制动性不佳,稳定性能差,极易造成交通事故。三是给事故处理带来难度,这类电动车是无牌的,没有参加法定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往往得不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