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07日讯 近日,遂昌的李某向该县国土资源局缴纳了其经营的某宾馆原划拨用地土地出让金131.796万元。这是丽水市检察机关以“检察建议”的形式,向流失的国有资产行为发出“追击令”的又一案例。据了解,检察机关两年来已经追回流失的国有资产1800余万元。
2007年初,丽水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依法查办群众举报案件过程中发现:遂昌李某经营的该宾馆原系该县商业局下属某国有公司投资兴建的服务性企业,该宾馆所在地块按国有土地划拨无偿取得。原来,该国有公司在1999年2月经遂昌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同意按零资产转制。同年6月,李某与该国有公司以465.580674万元的价格签订该宾馆转让合同,但未办理相关房产及土地转让手续。2001年1月,李某与遂昌县土地管理局签订了出让国有土地合同,并按照兼并和收购亏损企业的优惠政策,在免交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国有土地无偿划拨国有公司使用转为出让个人使用,应当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该宾馆原划拨土地2001年免交土地出让金的行为,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李某收购该宾馆属于纯资产转让行为,并非兼并和收购亏损企业。
今年6月7日,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向遂昌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依法追缴该地块土地出让金。2007年7月5日,遂昌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向李某发出依法追缴出让金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