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08日讯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的有关条例政策解读指出,与原来车船使用税相比,新的车船税提高了税额标准,将上限提高了1倍左右。昨天,笔者从省地税局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省车船税税额标准已经确定。
税额调整幅度较缓和
根据新税额标准,普通私家车相对应的应征税额为360元。由于原车船使用税的税额标准制定于1986年,当时我省规定普通私家车的税额标准为每辆每年100元,该标准一直沿用到2006年。随着20年来经济快速增长,当前我省的人均收入水平和物价水平已与20年前有了巨大的变化,原税额标准已与现今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不相符合。
所以,根据国务院颁布新条例的规定,我省也适当提高了车船税的适用税额标准,但在具体实施中,我省采用了实施细则规定的低限(实施细则规定360—660元),即每辆每年360元,调整的幅度比较缓和,对于有车族家庭的负担相对比较轻。
减免税范围有调整
按照公平税负、拓宽税基的原则,条例采取三种方式对车船税的减免税范围作了调整:一是取消部分免税规定,对工程船等经营性车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财政拨付经费单位的车船,以及趸船、浮桥用船不再规定免税;为了严格控制减免税,条例取消了对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予以定期减免税的规定。
二是增加部分免税的规定,条例将非机动车船、拖拉机、捕捞和养殖渔船增列为免税车船,以减轻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为鼓励和促进发展城乡公共交通,条例还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三是保留部分免税的规定,考虑到军队用车的特殊性和警务保障的需要,条例继续保留对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和公安、司法等部门警用车船免税的规定;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继续保留了对外交机构、国际组织及相关人员车船的免税规定,以遵循国际惯例,体现国家间对等的原则。
在我省,对城市、农村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船,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免予征收车船税,自2009年1月1日起恢复征税;恢复征税后,如纳税确有困难需给予减免税的,由市、县(市、区)政府提出申请,经省地税局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