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09日讯 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发出通知,适当调高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使这类人员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相应提高。绍兴市将遵照执行。
通知明确,从2007年7月1日起,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580元调整为67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520元调整为600元。上述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65元调整为75元。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1984〕217号、(84)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80元调整为440元。
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原属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发放,原属企业单位的由当地政府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均由当地财政负担。对不符合领取精减退职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精减退职人员,如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或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可由当地政府通过正常途径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