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13日讯
50多岁的谢某到现在也没明白过来,自己骑自行车撞了一辆摩托车,自己没什么事,摩托车主却死了。海盐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这起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谢某除已支付12万元医疗费外,还应再赔偿3万余元。
2006年9月21日,李某骑着摩托车,在一条水泥机耕路上从北向南开到与路东砂石机耕路交叉口,刚好谢某骑着自行车由砂石机耕路向南左转弯,两车撞到了一起,两人都摔倒在地,不巧的是李某头正好砸在路沿上,严重受伤。
随即李某被送往医院抢救,诊断为双侧脑挫伤、脑内血肿、硬膜下血肿,11月15日经抢救无效死亡。抢救过程中,谢某支付了12万余元。
2006年12月8日,交警做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不戴安全头盔开着前刹车不合格的摩托车,行驶中未确保安全,是引起事故的主要过错,应负主要责任;谢某骑自行车在交叉路口左转弯时,借道通行未让行,要应负次要责任。
但谢某认为自己已经转好弯,正常向南直行了,是李某追尾将他撞伤的,交警的认定与客观事实不符,因此拒绝赔偿。
2007年5月18日,李某的妻子、父母等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谢某根据责任认定书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谢某虽然对交警部门的认定有异议,但他没能提供充足的证据加以证明,对他的意见不能采信。同时,鉴于李某在事故中存在主要过错,且他未带安全头盔,对死亡具有更大的原因,因此法院酌情确定谢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36730.02元。
承办该案的朱法官说,骑非机动车时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如果违规与机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一样要承担赔偿责任。另外,一旦发生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固定证据,主动向交警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否则可能会因为事过境迁流失证据,无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