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15日讯
浙江省14日公布了温州泰顺“8·10”重大交通事故的调查结果,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是事故主要原因,但是事故也暴露了农村道路安全设施和公共交通营运企业管理的诸多漏洞。
浙江省公安厅和浙江省交通厅联合召开全省遏止特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议通报说,2007年8月10日5时25分,车号为CG5233的客运中巴从泰顺县城罗阳镇发车,行至原泰分线泰顺彭溪镇彭溪水库路段时,与迎面驶来的货车发生碰撞,中巴车失控驶出路面,撞倒右侧路旁两座防撞墩后坠入落差为11米的水库中,造成16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警方通过验车、事故模拟、现场勘察得出的初步调查结果表明,事故发生时,小货车占道行驶,相向行驶的中巴车在下坡右转弯时以52公里/小时超速行驶,而该路段限速为40公里/小时,两车均存在违章。
浙江省公安厅有关负责人介绍,“8·10”事故暴露了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漏洞,主要表现在少数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不遵守交通法规、违章操作、应急处理能力差等,同时也反映出公路设施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农村山路道路安全设施需要进一步强化。
本报讯(记者卓文俊王晟报道组林小勇)泰顺“8·10”交通事故善后工作已得到妥善处理。截至昨天下午5点,16位遇难者家属已全部签订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遗体火化等相关手续,遗体火化的遇难者家属已领取全部赔偿费。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平稳顺利,遇难者家属已陆续返乡。
事故发生后,泰顺县委县政府积极作好善后工作,成立了以县委副书记为组长的善后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10个善后处理工作小组。每个小组由1名副县级领导任组长,组员由公安、保险、交通等部门及相关乡镇的领导干部组成,负责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和遇难者家属的思想工作。在赔偿金额上,考虑到家属实际情况,已签订损害赔偿、遗体火化等相关协议的家属都已预支8万元赔偿费。在规定时间,将遇难者遗体火化的家属可根据法律规定领取全额赔偿费。
此外,事故初步调查结果公布:事故车辆为泰苍客运有限公司浙CG5233中巴车(泰顺-苍南),共有19个座位,当天4点27分从罗阳出发,车站上车2人,城郊一带上车10人,在交洋下车2人,又先后在院口、贝谷、西洋、三魁、大龙口、彭溪上车13人,共计23人。死亡驾驶员蔡庆恩,福鼎市店下镇人,持有A2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