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16日讯
口头约定的3个月试用期满后,老费和用人单位谈不来,双方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可用人单位没有支付老费经济补偿金。老费于是将用人单位告上法院。
昨日,江干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试用期劳动纠纷作出一审判决,用人单位被判支付老费试用期工资差额600元及赔偿金150元,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725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862.5元。
试用期满后离职起纠纷
年近六旬的老费有着多年的机械设计工作经验,是名工程师。去年9月,老费到杭州一家公司应聘。被录用后,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月工资为1500元,但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
今年1月,因对预期工作目标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老费领取当月工资480元。但因补偿金等问题存在着分歧,老费请求劳动仲裁。
仲裁委员会当时裁决,由用人单位支付老费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对老费的其他请求则给予驳回。因不服裁决,老费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公司支付其2006年10月、11月的工资差额600元及赔偿金900元,并支付经济补偿金1725元及赔偿金862.50元等。
四项索赔都有法律依据
法院审查后认为,根据《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而没有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该试用期应当作为劳动合同的期限。本案中用人公司和老费既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因此,双方约定的三个月试用期应当作为劳动合同的期限。用人单位应按双方确认的转正工资标准发放给老费2006年9月至11月的工资。因此,法院对老费主张补发2006年10月、11月的工资差额6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同时,按照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相关规定,老费可主张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法院还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据此,老费主张支付其经济补偿金1725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862.50元,法院也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