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16日讯
多年前成交的土地买卖可否推翻?如果推翻,对另一方当事人带来的损失该如何处理?近日,宁海县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特殊的土地纠纷案作出判决:双方协议无效,原告赔偿对方损失39万余元。
8年前以2万元价格出卖宅基地
本案原告王某,系宁海县某村村民。1991年11月,王某一家6口人向村委会提出了建房申请,在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后,获得了面积为101平方米的两间宅基地。1999年4月4日,经过他人介绍,王某与非本村的杨某签订了一份《立杜卖屋契》(杜卖契是我市部分农村地区对买卖契约的俗称)。在这份协议中双方明确约定,王某及其妻儿将该宅基地以2万元的价格出让给杨某。协议签完后,杨某立即支付了2万元的地基款,当年又在这块地上建造了一幢三层半的楼房,供一家人居住。2005年下半年,杨某又出资10多万元对房屋重新进行了装修。
房价飞涨,提起诉讼欲推翻当初协议
最近几年,房地产价格快速上涨。王某了解到,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不能进行买卖的,因此,他与杨某当年的那笔交易可以说是一种非法买卖。以此为由,去年年初,王某状告杨某,要求法院判决自己与杨某签下的那份协议无效,同时要求杨某立即腾出房屋。
杨某做梦都没有想到王某要推翻8年前的协议,在他看来,当初卖地是王某一家人自愿的,而且从协议签订到自己后来建房,王某都从未提出过任何异议,现在,房产价格上涨了,王某却想反悔。为此,杨某提出了对王某的反诉,要求返还地基款,同时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协议无效,赔偿损失39万余元
宁海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向本村以外的他人转让,因此,王某与杨某1999年签订的那份《立杜卖屋契》明显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规定,应属无效,双方的买卖协议不成立。对此,应由反悔的王某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但杨某明知自己不具有购买该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仍然购买,也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根据评估,涉案房产现价值为45.51万元,减去2万元地基款,应为43.51万元。法院作出判决:王某与杨某当年签订的《立杜卖屋契》无效,被告杨某应立即将房屋返还给原告王某,王某退还杨某地基款2万元,同时赔偿给杨某经济损失43.51万元的90%,即39.159万元。由于双方对一审判决都没有提出上诉,该判决正式生效。
据记者了解,类似纠纷在我市已出现多起。面对这样一些特殊的纠纷,法院在审理时应坚持的原则是什么呢?昨天,记者采访了曾审理过此类案件的一位法官。他分析说,从法律层面看,由于这类协议明显与国家的禁止性规定相违背,协议肯定是无效的。但同时必须看到,提起诉讼的一方,也就是原先的出售者明显缺乏诚信,应该对协议无效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作为审判机关,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到这个因素,在判决此类协议无效的同时,判决由原告承担主要的损失,不让失信者在经济上获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