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16日讯 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用可按150%的比例,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昨天,从湖州市科技局获悉,湖州市近日出台了有关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企业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其中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费用,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等。
政策规定,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据介绍,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应当与技术开发项目相对应。技术开发项目则包括企业已被国家、省、市科技行政部门列入科技计划的项目(包括经委口的技术创新项目等),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的经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登记的产学研合作项目,以及企业自行或委托研发并经市相关部门联合认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项目。
企业在2006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
湖州市科技局有关负责人说,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该项政策对于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近年来,湖州市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增强。据统计,今年上半年,全市133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实现销售收入195.14亿元,同比增长39.2%;实现工业总产值197.83亿元,同比增长34.5%。全市共实现高新技术产业产值218.26亿元,同比增长32.7%;实现利税总额18.11亿元,同比增长22.4%;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产值的比重达到26.1%。今年上半年,湖州市共组织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9家,申报省科技型中小企业12家,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产品两批共64个。已新认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16家、省级高新技术产品30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