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16日讯 从9月1日起,台州市新开工的建设工程(含改、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工伤保险费用,即工程总造价的1.5‰计入工程造价,在工程预算中单独列支,并作为专用款项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承包单位。
这条规定来源于《关于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该方案由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规划局、市地税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出台。
据了解,在台州本市从事工程项目,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及其附属工程等建设的所有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在建工程施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建筑施工企业中的本市城镇户口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职工及已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仍应按规定和原渠道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
建设项目提取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标准为:新开工项目以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5%作为人工工资总额,再按1%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计算,即工伤保险费为工程总造价的1.5‰。本方案下发前已开始施工的在建工程项目,按工程总造价的1.5‰×(尚需施工的工期÷合同工期)的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
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工地的职工在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后,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30日内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企业的工会组织可作为申请人,在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