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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罪”不能承受之重

  最近,一位可怜的父亲的遭遇引起了网民的热议:杭州一家炼钢公司的员工屠才良被法院一审以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法院认定,屠才良妻子早产得一男婴,胎龄6个月25天,体重950克。医生告知屠婴儿有呼吸困难、体重超轻等症状,需要抢救,但抢救费用较高,以及即便婴儿抢救存活也可能出现后遗症等情况。屠才良因不愿意承担其儿子的治疗费及担心婴儿长大后会留下后遗症,未与其妻子等人商量,擅自决定放弃抢救。由于未得到必要抢救,该婴儿于次日凌晨5时许死亡。(《今日早报》8月7日)

  俗话说,“虎毒不食子”。那么,屠才良为什么要置刚出生的儿子而不顾呢?这位当事人今年45岁,由于家境贫困,去年5月才结婚。案发前,屠才良仍和年迈的父母挤在余杭崇贤老家的破旧老房子里,其购买的房子到2008年才能交房。单位在屠申购经济适用房时给他开具的收入证明是每年1.8万。他自己说,在这之前每个月的收入只有几百元。早产儿出生后,治疗费用一天要1000元至2000元,而且需要治疗2—3个月,而且即便救活也可能出现后遗症。可以看出,经济拮据是这位父亲“遗弃”儿子的真实原因。绝大多数网友对屠才良表示了同情,一位网友说:“他根本看不起病,抢救不到2斤的孩子需要花费10万以上,他哪里有那么多钱?”另一位网友更是激烈:“放弃是明智的,勉强养活了,将来孩子和大人都要受罪!”现在的问题是,为什么法院的判决与普通人的理性相差那么远?这样的案件到底应该如何判决才妥当?

  在刑法理论上,通常将犯罪是否侵犯伦理道德的关系分为两种类型的犯罪:自然犯与法定犯。自然犯是指在侵害或者威胁法益的同时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传统型犯罪,如强奸、杀人、放火等明显违反了普通人的道德伦理观念的犯罪。法定犯是指侵害或者威胁法益但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主要是违反行政、经济管理法规的犯罪,比如交通肇事罪、偷税罪等犯罪。对这种犯罪的认定,往往是看他们有没有违背国家出台的行政、经济管理法规的规定。

  显然,遗弃罪是一种自然犯,这种遗弃行为损害人的生命健康,破坏家庭关系,影响社会稳定,不能仅仅靠道德来谴责。刑法规定:“遗弃罪”是“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规定是很笼统的,那么当一个人在没有经济能力的情形下,不再抢救病人是否构成犯罪?

  我的观点是,法官应当放弃机械的法律思维,而诉诸普通人的道德判断。因为,遗弃罪本身就是一种违背道德伦理的自然犯,对于某一种遗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当然要结合人们的道德观念进行判断,看它是否超过了人们容忍的底线。我相信,如果一个人不计成本抢救患病亲人,大家会表示赞赏,给予一种很高的道德评价;反之,如果一个人在他能承受的能力范围内,对患病亲人不闻不问,大多数人也会表示谴责,如果造成了亲人的严重伤残或者死亡,还认为有必要让法律来制裁他。但是,像屠才良这样没有经济能力来进行抢救,或者抢救成本太大以致威胁到他和家人的生存的人,如果他放弃了对亲人的抢救,我们有些人也许会谴责他,但绝大多数人不会认为他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毕竟是“事出有因”,人的天性不愿意让亲人受苦受难,但是人还是要生存的。一个病人因为得不到治疗而不得不面对死亡,这也涉及到国家与社会的责任,而不该一味将其亲人置于刑罚的威胁之下。

  既然遗弃罪本身就是要惩罚那些严重的破坏社会伦理道德的行为,那么,法官仅仅因为以屠才良放弃对早产儿的治疗,造成早产儿死亡就判处他有罪,是否值得商榷呢?法官能否在涉及道德判断的案件中,多从普通人的角度想想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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