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21日讯 昨日上午,宁波市政府向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提请审议《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草案)》。这一法规草案鼓励我市有关单位使用再生水,加强水资源利用。
根据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的要求,到“十一五”末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应达到20%。为了提高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今后几年内,宁波市将相继建成一批污水处理厂,同时从资源利用和保护环境的角度考虑,正在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法规草案中明确规定,新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新建工业园区、大型工业企业和大型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再生水利用规划和建设规范、标准来建设和利用再生水设施。结合宁波市实际用水情况,法规草案还规定了四种情形应当使用再生水。这四种情形分别为:城市绿化、环境卫生、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市政设施用水;冷却用水、洗涤用水、锅炉用水、工艺用水等工业生产用水;观赏性景观的环境用水、湿地用水等环境用水;农、林、牧、渔业用水。使用再生水的用水户,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优先核准用水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