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21日讯
姑姑和侄子曾经亲密合作做生意,两年前,因矛盾散伙,两年后,双方又闹上法庭,而大部分证人也都是亲属。一家人走到这一步,是因为他们之间有一份特殊的协议。这个协议涉及的就是时下非常热门的一个法律条款“竞业禁止”。
散伙后姑侄间一份特殊的协议
姑姑和侄子都姓冯,温州平阳人,都是能闯荡的人。2003年,两人合伙在广州办了一家日化企业,主要生产洗发水等产品。2005年,双方不欢而散,两人清理了一下账目,至退出时,侄子还欠姑姑35万元。
两人不是单单打欠条,而是签了一份特殊的协议。
协议规定:侄子自退出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从事美发生产行业,如违反,姑姑有权追究侄子的责任;如果没有违反,两年一到,侄子的35万元欠款就自动免除。
在其他亲属的公证下,姑侄签下了协议,侄子也写好了35万元的欠条,如果两年里侄子遵守协议,这张欠条到期就自动作废。
今年5月31日,姑姑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说侄子违反协议,在两年期限内擅自在广州协助他人开厂,生产类似产品,所以要求法院判决,那原本可以免除的35万元,要还。
法官说法:
这就是典型的“竞业禁止”
这不是一份普通的借款协议,而是一份有条件的协议,条件是要求一方在一定时期内不得从事相关行业,另一方则给予他补偿,即免除欠款。
这个有条件的协议,就是典型的竞业禁止。
“竞业禁止”在劳动法里是有规定的,是指具有特定地位的人或掌握原从业的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在解除雇佣、劳动关系后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实施与其原服务行业具有竞争性质的行为。而企业将给予被禁止人员一定补偿。
这个案子非常清晰,无论是协议还是欠款都有证人,有签字,都是双方真实意愿的反映,所以当侄子的有关行为既违反了合同义务,又损害了姑姑的合法权益时,就应该按协议约定向姑姑支付这35万元的欠款。
目前,越来越多用人单位会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初衷都是在频繁的跳槽面前尽可能地保护本单位的商业机密,尤其是对一些IT企业来说,有时候一位员工的身上就可能担负了单位的核心技术。
但是,记者从劳动部门了解到,真正能够以“竞业禁止协议”来当庭争辩的还是非常少见。原因主要是企业不愿提供员工竞业禁止的相关费用,也就是说有了禁止要求,却没有补偿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