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抗诉成功
检察机关两战受挫,巨大的压力令检察官不免有些动摇。“与其被法院判无罪,不如就此罢手。”有人提出。
“种种迹象表明,此案有证人涉嫌包庇、作伪证。如果有证据证明证人有包庇和作伪证的事实,那毛静的年龄也就真相大白了。”江山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永传定下了办案思路。
检察机关要求警方配合,双方确定选择郑元海为突破口。因为郑元海曾对警方说,他不清楚毛静的出生日期,但却给被告人律师出具证词称毛静是1991年出生。
面对警察和检察官,郑元海道出实情:毛朝辉的父亲毛兴华等人曾找过他,要他帮忙作证,承诺事成后给误工费100元。
毛兴华等人找郑元海叔侄女是2006年12月24日,是在第二次开庭的前3天。也就是说,在检察、公安机关调查补证时,被告人的亲属也在一刻不停地“完善”着证据。
2007年1月8日,警方将郑元海刑拘,并异地羁押。
3名被告人的父亲觉得大势不妙,纷纷躲进亲戚家里。第二天,警方先后将姜正海、毛兴华、毛志洽和郑小平抓获,他们均交代了参与伪证的事实。而毛伟的父亲闻风潜逃。至此,笼罩在毛静年龄上的重重阴霾被清除了。
“如果说,郑元海叔侄女以及毛老太、接生婆作伪证是因念亲友乡亲之情,而毛志洽完全是为钱而故意为之。”检察官姜松湖说。毛志洽在按被告人父亲所述作证后,以借钱为由向被告人父亲要了5000元。
1月29日,江山市法院对这起强奸案恢复审理后再次延期,2月6日开庭。
法院认定,毛静的出生日期为1992年4月19日,也就是农历三月十七。2007年4月7日,法院以强奸罪一审判处毛朝辉有期徒刑4年,毛伟、姜建军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判决对轮奸的事实竟没有认定,这在两次开庭时连被告人律师都没有异议,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主办检察官姜松湖说,“而且,强奸幼女应从重处罚,法院竟判缓刑,量刑明显畸轻。”
“对要不要抗诉,我们也有压力,因为被害人与3名被告人发生性关系确有自愿因素,但这种‘自愿’是建立在其对性行为的认识和性保护意识不强的基础之上,这也是幼女心身发育不成熟的表现。而立法上对强奸幼女不论其是否自愿均构成强奸罪,也正是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充分关爱和更为严格的保护。最后,由检委会做出决定,提起抗诉,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江山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永传说。抗诉得到衢州市检察院的支持。
2007年6月21日,衢州市中级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做出改判,判处毛朝辉有期徒刑5年6个月,毛伟和姜建军均为实刑,分别是4年6个月和3年6个月。
此案看似画上了圆满的句号,但江山市检察院检察官并未就此罢手,那伙作伪证严重干扰和影响办案的亲友,必须受到应有的惩罚。江山市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这批亲友团的刑事责任。
7月6日,江山市法院以伪证罪分别判处毛兴华、姜正海有期徒刑7个月。以包庇罪分别判处毛志洽、郑云海、郑小平拘役6个月、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和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文中毛静、毛伟、毛朝辉、姜建军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