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21日讯
昨天,《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提交杭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内建筑和历史建筑的外观不得擅自改变。在历史文化街区内和历史建筑上设置招牌、霓虹灯、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的,应当与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建筑风貌相协调。在历史文化街区内和历史建筑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条例(草案)》规定,擅自拆卸、转让历史建筑构建的,建筑修缮、装饰装修的设计、施工不符合建筑具体保护的要求或设计、施工方案未经备案擅自施工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市历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处以该历史建筑市场股价一到三倍的罚款。无法估计的,可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后认为,对于因重大公共工程建筑或其他原因必须易地保护的历史建筑,在实施过程中做好建筑及建筑材料的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工作,以确保重建时的原有风貌。
据悉,由于经年累月的保护缺失,市区现有46.56万平方米危旧房位于历史文化街区,占全市危旧房面积的29.68%,大多存在着年久失修、火灾隐患严重、基础设施匮乏等问题,部分历史建筑需要尽快进行抢救性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