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杭州8月22日电 当年低价出卖的宅基地,如今成了香饽饽,当事人心生悔意提出诉讼。浙江省宁海法院近日作出判决,原告不仅要还2万元卖地款,还要赔付被告损失39万多元。
对此判决,原被告都表示愿意接受,社会反响也不错。事情原由得从8年前说起。
卖宅基地
本案原告是宁海县桃源街道某村村民王某,拥有两间合计面积为101平方米的宅基地。他平时做小生意,不善经营,亏了不少钱,王某就把宅基地抵押给在同一个村的小舅子。据王某小舅子讲,当时只草签一份协议,宅基地并没有实际移交。
到了1999年初,王某急需现金,经他小舅子介绍,把这块地卖给本县其他村村民杨某,双方签订了《立杜卖屋契》(杜卖契是当地农村对买卖签约的俗称)。协议确定,王某及妻儿同意将这块宅基地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杨某。协议签完后,杨某立即支付了2万元的地基款。接着,杨某找来了工程队,按照当地人建房的样式,建起了一幢3层半的小楼房,一家人高高兴兴地搬了进去。
2年前,因儿子结婚,杨某拿出10多万元重新装修。
对簿公堂
王某的这块宅基地,8年前还在城郊接合地段,这些年随着宁海城市化的快速推进,王某所在村成了“城中村”,这块宅基地也成了县城热闹区域。由于房地产价格快速上涨,原来2万元的宅基地现在至少值20多万元,王某后悔不已。他知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农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土地,不能买卖,当年他与杨某的协议是违法交易。
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是自己的宅基地是小舅子未经自己同意卖给别人,违背了自己的意愿,要求法院判决8年前的那份协议书无效,并要求杨某立即搬出房屋。王某的小舅子否认了这一说法,说他只是根据王某的要求“牵线搭桥”,实际交易是王某与杨某自己谈的。
法官经核查协议书原件,白纸黑字是王某签字,再与王某核实,王某终于承认这份《立杜卖屋契》确是自己签订的。
蒙在鼓里的杨某接到法院送来的传票,开始大吃一惊,接着感到委屈。他说,当初卖地是王某一家人自愿的。从签订协议到后来建房、装修,自己一家搬进去居住,王某从没有提出任何异议,现在房价涨了,他却要反悔,这实在说不过去。杨某对王某提出反诉,要求返回已支付的地基款,同时赔偿自己经济损失。
错在哪一方
宁海法院审理认为,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集体土地不得私下买卖,王某与杨某签订的《立杜卖屋契》属无效协议,双方均有过错。王某本不应向本村以外人员转让宅基地,并且多年后又反悔,缺乏诚信,应承担主要过错。杨某明知自己不具备购买宅基地资格,仍然购买也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请来第三方房产中介机构,对宅基地住宅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涉案房产目前的价值为45.51万元,减去2万元地基款,实际价值应为43.51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王某与杨某当年签订的《立杜卖屋契》无效,被告杨某应立即将房屋返还给原告王某;王某退还杨某地基款2万元,同时赔偿杨某房屋现价43.51万元90%的经济损失,即39.159万元。
王某虽然觉得判决与自己的期望值相差很远,但提不出反驳意见;杨某认为自己承担10%的过失责任合情合理。双方对一审判决都没有提出上诉。
具有判例价值的案例
此案件诉讼历时大半年,为各方关注。对此判决,许多人既感意外,又觉在情理中。
“本案宣判前我们与专家有过探讨”,主审法官祝多土告诉记者,从法律层面看,此类协议与国家禁止性规定相违背,属于无效。市场交易、经济行为的核心是诚信,而提起诉讼的一方明显为利益所诱惑缺乏诚信。作为审判机关,在维护国家法律严肃性的同时,不能让失信者在经济上获得额外利益,这也是符合法律本意的。
祝多土说,他手里有十几个关于宅基地和类似土地交易的纠纷案件,此案宣判后大多已经撤诉或通过调解解决。
浙江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所庄道鹤教授说,集体宅基地就是我们常说的“小产权”房屋,是目前我国农村土地纠纷的一个热点。应该看到,此类纠纷是历史遗留问题,相关的法律不够完善,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案的判决,较好地考虑了多方面因素,尤其是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这样让双方当事人都能接受。本案判决具有版本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