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03日讯
近日,河南省慈善总会和一个企业共同设立了“爱心接力慈善助学基金”。与以往不同的是,受助学生需签订一份“道德协议”,要回捐不少于受助数目的慈善资金。这不由让人联想到,深圳歌手丛飞去世后,其生前资助的百名学生少有人现身哀悼;湖北贫困大学生不懂感恩而被取消受助资格等近年来慈善义举在实施过程中,屡屡出现的让捐助者堵心寒心的行为。
近几年,浙江企业家频频登上各大慈善榜,人们在最具活力的创富团队浙商身上时常可以看到“乐善好施”等与慈善有关的字眼。这一试图用“协议”的方式防止受助者出现所谓“忘恩负义”的情况,给慈善“绑定”道德义务的举动,能否让捐助者与受助者双方皆大欢喜?能否顺应现代的慈善观念呢?也许于浙江的慈善人士而言,也是一次探讨。
关于慈善“协议”的争议
“最近有一位学者找到我,说要把一本新书的3万元版税捐出来,设立一个基金捐助贫困大学生,但是需要受助者和他们签一个协议,保证以后‘回报社会’,我们考虑了一下,拒绝了这个建议。”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救助部部长刘淑英说。
刘淑英拒绝的“慈善协议”在不少地方已成现实。除了河南的“爱心接力慈善助学基金”外,广东一家企业每年拿出100万元设立大学生助学基金,但被资助者必须签一份“道义契约”。契约要求,受助学生进入社会后,在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要偿还助学金,并比照学生贷款支付利息,以帮助其他大学生。
刚刚考上北京邮电大学的郑州市李姓贫困学生说,她很乐意接受这样的协议,她认为,“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签订这样的协议相当于做出了一个承诺,更加坚定了自己回报社会的决心。据河南省慈善总会常务副会长杨德恭介绍,“爱心接力慈善助学基金”8月23日推出后受到了大学生的欢迎,目前已有5名学生接受并签订了道德协议。
华东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的唐姓贫困学生则表示,他不会接受带有附带条件的资助,“虽然我家里穷,但我在道德上并不处于劣势,慈善资助不是助学贷款,也不是交易。”用带有强制色彩的所谓“协议”去规范道德范畴的东西是一种不明智的做法。
有人批评说,施恩不应图报,以强制的形式要求受助学生感恩,对学生的尊严是一种损害。更有人质疑,捐助贫困生能否附加条件?感恩之心要用协议来约束,这是否违背了慈善救助的基本原则?
刘淑英认为,受助贫困生一般比较内向、敏感,他们不愿过多表达自己的困境和受助现状,“以书面形式在慈善行为中附加义务,容易对他们的自尊心造成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