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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和谐浙江”建设 浙江检察机关再亮实招

  浙江在线杭州9月4日讯(记者 李敏 通讯员 沈简轩)“对涉及农民工、失地农民、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案件,以及“官民”纠纷、群体性诉讼等影响和谐稳定的民行申诉案件,优先审查办理……”,8月底,省检察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和谐社会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再次亮出我省检察机关服务“和谐浙江”建设的实招。

  省检察院检察长陈云龙在解读其中的“五大关键词”时说,这一《意见》是在总结我省检察机关近年来的工作经验基础上,针对浙江的实际而提出的,不少是我省检察机关的创新之举,也是我省检察机关执法理念的深化,字里行间反映出检察机关为和谐社会营造公平公正法治环境的努力。

  关键词:民生问题案件优先办理

  《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对涉及民生问题案件的办理,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民生为本,把涉及民生问题案件办理放在《意见》的第一条,也正是基于这一点。”陈云龙说,民生问题已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作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要在具体的案件办理中体现“执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加大打击涉及民生问题的各类犯罪的力度。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两抢一盗”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依法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危害劳动安全、坑农害农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犯罪,突出查办征地拆迁、城镇建设、医疗服务、教育收费、资源环境、社保基金管理等领域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促进民生问题的改善与解决。要优先办理涉及民生问题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对涉及农民工、失地农民、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案件,以及“官民”纠纷、群体性诉讼等影响和谐稳定的民行申诉案件,优先审查办理,及时反馈答复,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为此,我省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完善办理涉及民生问题案件的工作机制。通过加强与质监、国土、农业等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完善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衔接机制,确保涉及民生问题的犯罪案件及时进入刑事司法程序。探索建立涉及民生问题案件的快速办理机制,在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办案节奏,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办案效率。加强与公安、法院的沟通协调,将快速办理机制向前向后延伸。“有些机制已成为经验被高检院推广到全国,我们要进一步在实践中完善,使之成为办理民生问题案件的利器”,陈云龙说。

  关键词:轻微刑事案件和解

  陈云龙检察长介绍,早在2003年,省检察院会同省高院、省公安厅在全国首创“轻伤害案件和解制度”,在全国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这次《意见》中提出要适度扩大刑事和解试点范围,在认真总结推进轻伤害犯罪案件和解工作的基础上,对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认罪,并以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并实际履行的,可综合考虑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建议公安机关撤案,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

  “当然,在刑事和解试点中,要严格把握适用条件,防止出现片面求和解而牺牲法律的情况”,陈云龙强调。为此,《意见》提出刑事和解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经济赔偿数额和其他补救办法,应当与被害人受犯罪侵害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相适应,并且应当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赔偿、补救能力。

  坚持自愿原则。在刑事和解过程中,检察机关要对和解协议是否自愿、真实、有效进行严格审查,防止一方强迫另一方和解或者调解方强迫当事人接受和解。对有和解可能的轻微刑事案件,案件承办人可以向双方当事人提出和解的建议,告知适用和解的权利、义务及产生的法律后果。

  《意见》要求各检察院要在探索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刑事和解的具体操作程序,有条件的地方,争取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联合出台实施意见,确保刑事和解依法规范有序运行。

  关键词:外来人员取保候审

  作为外来人员大省,据统计目前在浙江省的外来人员已经达到2500多万。“对外来人员犯罪同样要认真落实宽严相济政策,要让他们依法享受法律上的“同城待遇”,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陈云龙指出,要坚持区别对待,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外来犯罪嫌疑人或者初犯、偶犯、过失犯等,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从宽处理。

  外来人员取保候审难的问题一直是困扰司法机关的一个难题,省检察院《意见》中明确提出,在当地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单位或住所,或者在当地连续工作、居住时间一年以上的外来人员涉嫌轻微犯罪,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一般不予批准逮捕。对已被采取逮捕措施的外来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针对外来人员工作生活的特殊情况,《意见》要求各级检察院要探索建立外来犯罪人员帮教基地,加强与公安、法院、企业、社区等有关单位的沟通合作,落实外来犯罪人员的帮教工作,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意见》同时指出,要充分运用法律监督手段,依法惩治强迫劳动、招工诈骗等侵犯外来务工人员权益的犯罪活动,及时审查办理工伤事故、交通事故等涉及外来人员人身损害赔偿的民行申诉案件,切实维护外来人员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挽救涉案未成年人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一直居高不下,我省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始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次《意见》中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更加强调要落实轻缓刑事政策,除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尽可能从宽处理,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

  《意见》要求各级检察院要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案方式,认真贯彻执行高检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落实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由专门机构或专人办理的制度,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积极探索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查起诉方式,对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在不影响诉讼的情况下,尽可能分案起诉,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护。

  《意见》首次提出要探索开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调查工作。通过调查了解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有无帮教条件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决定不批捕或者不起诉。

  “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帮教一直是整个社会的工作,检察院要加强与公安、司法行政部门、企业、社区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配合,协助开展对不捕、不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帮教工作,让他们尽快回归社会,不再犯罪”,陈云龙说。

  关键词:被害人权益保障

  “被害人权益的保障,直接关系到公平和正义的实现,也维系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检察机关要在发挥检控功能的同时,加大力度完善被害人权益保障制度,切实加强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司法救济”,陈云龙说。

  《意见》提出要充分保障被害人的诉讼参与权,认真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完善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规则,确保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全面知悉诉讼权利义务、案件进展情况、处理结果等司法信息,充分参与刑事诉讼。

  同时,《意见》要求加强对被害人诉讼救济权的保障。对法院判决是否决定抗诉,应当主动听取被害人意见。对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抗诉的案件,应当充分考虑被害人的意见,意见合理、正确的应依法提出抗诉;决定不抗诉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书面答复请求人,充分阐明不抗诉的理由。省检察院还要求各级检察院积极争取地方党委、人大和政府的支持,落实司法救助专项资金。

  此外,省检察院的《意见》还要求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加大预防职务犯罪力度,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坚持不懈地抓好涉检信访,全力化解矛盾纠纷;全面开展法律监督说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陈云龙检察长强调,服务和谐浙江建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检察机关的重大任务,他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加强组织领导,大胆探索实践,依法制定实施相应的制度规范和配套措施,确保《意见》落到实处。省市检察院要加强对下指导和督促检查,强化好做法、好经验的总结推广,把服务和谐浙江建设工作不断引向深入,为构建和谐浙江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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