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因爱尔瓦格公司注册资本金仍未到位,交投公司有关人员向时任宁波市政协副主席但仍主持市交通局工作的励奎铭汇报应对方案,励奎铭作了“维持代建大框架、保持相对稳定”的原则要求。
2004年4月后,由于爱尔瓦格公司的后续资本金仍不能到位,交投公司提出解决方案,经向当时主持交通局工作的副局长奚际斌汇报并向宁波市交通局书面请示,该市交通局同意保留剡界岭公司并改变公司股份结构的解决方案。同年12月,交投公司与爱尔瓦格公司和阿尔皮内公司签订了新的合资合同,对剡界岭公司股权比例重新规定为宁波交投公司占75%、爱尔瓦格公司占13.5%、阿尔皮内公司占11.5%。剡界岭公司与阿尔皮内公司签订了《建设总代理协议的补充协议》。
根据补充协议,阿尔皮内公司可获得总代建费人民币26937.39万元,而根据国家财政部文件和宁波市的有关规定,阿尔皮内公司最多可获得的代建费仅应为2556.23万元,该公司多获得代建费人民币24381.16万元,除去外方已到位的资金1242万美元,实际给中方造成上亿元人民币的重大损失。
审计报告中挖出渎职受贿案
2005年12月,全长185公里的甬金高速公路全线贯通。但这条被称为“金华通海之路”,连接浙江东部和中部的黄金快车道。可是通车不到一个星期就险情频发,宁波段开通七天就被迫关闭。
此事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注意。2006年5月,国家审计署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对甬金高速公路宁波段工程进行全面审计,发现工程中存在“外商以代建名义从总投资19.3亿元的工程中获利2亿多元”的问题。这份报告很快转到了浙江省纪委和浙江省检察院。
从这份审计报告中,浙江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感觉到背后极可能存在宁波市交通局个别领导违规操作的渎职犯罪问题,随即展开调查。2006年11月,浙江省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对励奎铭立案侦查。因励奎铭是宁波市第十二届人大代表,经宁波市人大常委会许可,当年11月14日,励奎铭被刑事拘留,11月28日被逮捕。
励奎铭被立案侦查后主动向检察机关交代了自己受贿的犯罪事实。今年2月,该案侦查终结后移送杭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7月,杭州市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对励奎铭提起公诉。
庭审中,励奎铭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受贿犯罪部分基本上没有异议,但对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他基本表示否认,一再辩解自己是按照政策行事,是为了保证高速公路如期通车……
法院经审理查明,励奎铭在担任宁波市交通委员会主任、交通局局长期间,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决定以“代建制”为名进行总承包,未经招投标就决定由奥地利阿尔皮内公司作为总代理,给国有财产造成了上亿元的重大损失。
法院还审理查明,励奎铭收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1万余元。这41万余元财物中,最具争议的是励奎铭以购房差价款形式一次性收受他人的27.68万元,一审判决将此笔款项计入受贿数额。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03年期间,励奎铭在推荐许某担任宁波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以及该公司改制、土地置换等问题上为许某提供帮助。2003年六七月间,励奎铭明知一处房屋已经售完,仍要求许某帮助购买一套。许某通过宁波某房产经纪公司总经理周某,从二手房市场为其购买了一套面积为196.48平方米的房屋,励奎铭按开盘价支付了房款82.32万元,而该房产经纪公司实际支付给原房东110万元。励奎铭实际收受许某购房差价款人民币27.68万元。
励奎铭被查处后,浙江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又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对励奎铭的继任者宁波市交通局局长奚际斌(2004年7月任局长)立案侦查,现已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励奎铭虽然在甬金高速公路宁波段工程上没有收受好处,但他滥用职权,不但使该工程的外方投资没有到位,还使外商通过国家的贷款凭空赚了1亿多元,给国家造成了上亿元的经济损失。这种‘损公不利己’式的犯罪,照样要受到法律的严惩——这是励奎铭案给领导干部的最大警示!”浙江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陈春玉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