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07日讯
坐客车出远门,常会因各种原因要退票。那么,退票费到底怎么收呢?有没有标准呢?近日,乐清市消费委接到了这么一起有关退票费的投诉。
8月28日,乐清的周先生在乐清市某汽车服务公司大荆车站售票点购买了两张大荆到上海的车票,发车时间为8月30日上午7时,每张车票的价格为170元。8月29日上午,周先生因临时有事,就去售票点想退掉这两张车票,但售票员却告知只能退票价的80%。周先生认为,售票点收取20%的退票费有些过高了。
乐清市消费委大荆分会工作人员接到周先生投诉后,立即赶往该售票点进行调查。但该售票点的工作人员称退票时收取20%的退票费是公司规定。消委的工作人员告知售票点的工作人员:“消费者在当次客运班车开车时间2小时前办理退票,应当按票面金额10%计收退票费。”由此可见,该公司自己制定的规定是不合理的,应当予以改正。
经最终调解,售票点工作人员按票面金额10%计收退票费,给周某办理了退票手续,退还周某306元车票钱。
法规链接
《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客运站办理退票向旅客收取退票费。由于客运站或承运人的责任造成延误发车或脱班,应允许旅客退票,并免收退票费;开车后不办理退票。因旅客自身原因要求退票的,退票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当次客运班车开车时间2小时前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10%计收退票费,不足0.5元按0.5元计算;
(二)当次客运班车开车前2小时以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的20%计收退票费,不足1元按1元计算;
(三)旅游客车开车24小时前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10%计收,不足1元按1元计算;
(四)旅游客车开车前24小时以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50%计收退票费,不足2元按2元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