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杭州9月7日讯(记者 朱海兵 通讯员廖小清 吕律) 今后,我省消费者如果不小心买错了或买多了食品,再也不需为如何处理而发愁了。今天,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全国首个《流通领域食品销售者经营行为规范指引》明确指出,在合理期限内,消费者能够提交购货发票或消费凭证,并且所退(换)的商品不影响第二次销售的质量要求,商家应予全额退款或者更换。
工商部门还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无理由退(换)货制度的“合理期限”,系商家指定的退(换)货时间或消费者与商家洽谈的退(换)货时间。另外,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要切记把购货发票或消费凭证保存好。
对于无理由退(换)货制度,记者随机采访的几位消费者一致称好,因为他们都遭遇过同一个难题:有些食品尤其是保健食品,消费者很容易因听信促销人员夸大其词的推销而误购,但口头上的误导在事后无法取证,而商品本身又没有什么质量问题。有了新规定,消费者就可以少吃这样的“哑巴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