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10日讯
浙江省乐清市天成乡男子林志文伙同他人,采取威胁手段强迫多家企业签订高价填方合同,再以低价转让给他人填方施工,从中非法牟利188.89万元。近日,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强迫交易罪对林志文批准逮捕。
许某、万某等人以每立方米30.5元的价格与乐清市天成工业园30家企业签订了填方合同。为非法牟取私利,2005年9月,犯罪嫌疑人林志文获悉后,硬插一脚,伙同许某、万某等人订立价格同盟,明知当时的市场价在每立方米30元左右,却将天成工业园的填方价格抬高到每立方米40元,逼迫企业接受。
2005年10月份的一天,天成乡政府出面召集填方双方人员开会,林志文等人继续以恐吓语言、捶桌子相威胁,称如不按他们要求的价格填方,企业休想把填方工程完成。
在林志文等人威胁下,企业无奈同其签订高价填方合同。同年12月初,林志文伙同许某等人强迫6家企业签订每立方米38元的填方合同,之后转手将工程以每立方米29元的价格转包给徐某填方,从中非法牟利。
尝到甜头后,林志文等人采取同样手段,强迫同另外10家企业签订每立方米35.8元的填方合同,然后以每立方米25元的价格转包给薛某填方。在这过程中,林志文等人共非法牟利188.89万元。
检察官点评
本案经办检察官介绍,按照我国刑法,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商品交易是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应当遵循市场交易中的自愿与公平原则。但在现实生活中,交易双方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违背了市场交易原则,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侵害了消费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如果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交易,就具有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办检察官介绍,强迫交易行为属一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并不鲜见,因此,为不致于打击面过大,法律规定了强迫交易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但没有明确规定哪些情况构成“情节严重”。通常认为,所谓“情节严重”,应当包括以下几点:1、促成不公平交易,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2、多次强迫交易的;3、社会影响恶劣的;4、给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5、强迫交易严重扰乱市场的;6、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强迫交易的。如果行为人只是用轻微的威胁手段进行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或提供服务,获利很有限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