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26日讯
20多年的同窗情谊,因为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破碎,柳先生和郑女士不得不在法庭上相见。
240万!这是在车祸中高位截瘫的郑女士索赔的金额。柳先生却无法接受:“难道我‘好意’让她搭个‘顺风车’,就要赔上自己的下半辈子吗?”
这场官司打了一年多,日前,经过调解,双方终于达成协议:柳先生赔偿给郑女士119万元,车主单位负担连带清偿责任。
车祸让她终身残疾
两年前一个下午,柳先生开车,郑女士坐在车后排,一起从宁波去丽水参加老师的追悼会。当车子开到杭甬高速萧山段时,忽然一辆大卡车飞快地从左侧超上来,斜插到他们前面。柳先生向右猛打一把方向,结果撞上了大卡车。
柳先生系了安全带,只是擦伤了点皮,但坐在后座的郑女士因为没系安全带,被甩出车外,重重摔在路边的树上。
醒来后,郑女士发现自己躺在病床上,下半身完全没有知觉。医院诊断:高位截瘫,一级伤残。45岁的郑女士今后都要在轮椅上过日子了。
面对终身瘫痪的现实,去年6月,郑女士将柳先生告到法院,索赔240万元。
庭上激辩240万的赔偿款
柳先生说,虽然他对郑女士的处境很同情,他们感情也一直不错,可接到法庭传票的那一刻,让他深受打击。
20多年前,柳先生和郑女士是中专同学,毕业后又先后来到宁波工作。“当时,是她提出搭车的。”法庭上,柳先生回忆说,为此他特意借了一辆丰田佳美,考虑到路途有点远,还特意叫了一个驾驶员,以便在路上换换手。
郑女士的代理律师则表示,既然郑女士搭乘了柳先生的车,那么柳先生就负担起保障她安全的义务。律师拿出交警部门的鉴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柳先生的驾驶不当,注意力不集中,存在重大过错。
对此柳先生表示,郑女士受伤也有自己的原因,她没有系好安全带,没尽到乘车者应尽的安全义务,要赔也只是对郑女士遭受的损害适当给予补偿。
“好意搭乘”尚属法律空白
在去年两次开庭后,案子一度陷入僵局。海曙法院的主审法官分析,柳先生同意免费搭郑女士前往丽水,这一行为构成了法律上的“好意搭乘”,但“好意搭乘”引发事故的责任划分和相关赔偿问题,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根据以往的司法实践,法官一般都会判赔偿或补偿。
不久前,海曙法院召集了双方当事人,根据过错相抵的原则,分析了双方的过错程度,提出调解,在郑女士和柳先生之间分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柳先生同意赔偿郑女士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用、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9万元,同时,车主单位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事先约定才能规避风险
随着私家车的普及,搭“顺风车”的现象也越来越多,记者从省高院了解到,近年来,我省不少县市都审理过此类案件。
法官提醒,即使是助人为乐,让别人免费搭“顺风车”,开车人在帮助他人的过程中也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法律没有规定可以降低无偿服务者的注意义务,“有偿”与“无偿”只是确认双方当事人是否构成合同关系,但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则属于侵权行为。无论双方是否有偿,侵权者都应当承担责任。
“十一”黄金周就快到了,自驾车出游的人又多了起来,其中不少车子也免不了搭载亲友。法官提醒,要降低此类风险,除了车辆购买“车上人员险”或者是“人身意外险”,让保险公司承当一部分补充外,还有一条途径就是“丑话说在前头”,出游就约定好,一旦出现事故,责任如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