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27日讯
“有钱没钱先救人,没人出钱基金垫”,在车祸中,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那些因肇事方无经济赔偿能力,或肇事司机逃逸,或医药费昂贵等陷入困境的“特殊”交通事故受害方而言,简直是“救命金”。
早在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然而,众多交通事故受害人,特别是肇事逃逸事故受害者,因费用无着,身心蒙受巨大伤害,甚至危及生命,一些家庭“进退两难”,这样的现状至今依然没有改变。
手术费无着导致她不能及时救治
19岁姑娘小楚(化名)车祸后,已昏迷一个多月,偶尔手指轻轻动几下。她的两个哥哥见此,悲伤落泪,手术费用迟迟无着落,他们只能眼睁睁看着妹妹以病床为伴。
今年8月14日早上8点15分,杭州德胜东路胜稼村路口,小楚骑自行车由南向北横穿马路。开化人詹某驾驶一辆下沙往市区方向的小货车,将她撞倒。小楚伤势很严重,被送进东方医院抢救,医生诊断,颅脑外伤、脑干损伤、颅底骨折等。经抢救,命暂时保住,小楚却一直昏迷。
小楚来自安徽农村,家境贫寒,她早早辍学到城市务工。车祸后,两个哥哥凑齐一万多元钱,为照顾妹妹,还丢了工作。但医药费很快累积到14万元,肇事货车车主汪某陆续拿出十几万元钱。
一段时间后,浙二医院专家给小楚会诊。专家说,小楚脑部有积水,如果马上再动一次脑部手术,苏醒几率很大。小楚的哥哥们一阵惊喜。但他们马上陷入无望中,因为,第二次手术,光手术费就要4万元。
小楚家人找到车主汪某,要求拿钱给小楚动二次手术。此刻,车主汪某已捉襟见肘,他说,前一笔钱已是举家借债凑起来的,这次再也没钱给小楚继续治疗。
江干交警大队耿警官曾组织小楚家人和车主汪某协商,几次下来,双方不欢而散。为讨到妹妹的手术费,两个哥哥甚至闹到车主家里。激烈争吵后,钱依旧没着落。
耿警官昨天对记者说,由于小楚伤势情况不明确,到现在,事故责任暂时没法认定。如果时间再耽搁下去,她将错过最佳的手术时间,治愈的希望渺茫,“其实,我心里很难受,不想眼睁睁看到这位年轻姑娘的悲惨结局。类似的事,身边有不少同事遇到,作为处理事故的民警,真的有点无奈。事故救助金是社会问题,我们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
六成交通事故受害者家境贫困
去年,我省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67万余起,死亡6619人,受伤4.23万余人,直接经济损失1.42亿元。每一起交通事故背后,可能是家庭崩溃、孩子成为孤儿、老人无人赡养。交通事故,给死伤者家属带去失去亲人的痛苦,生活上的困顿,更可能给社会带来纠纷、过激行为等不稳定的因素。
在杭州,六成以上交通事故受害者,为边远农村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城市低收入者等困难群体。在交通肇事一方,摩托车、拖拉机肇事严重,占总数四成,一旦发生事故,大部分无力支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
此外,每年的交通逃逸事故占了一定比例,在已侦破的交通事故逃逸案件和已处理的交通事故中,又有相当一部分肇事者,没有参加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或无经济赔偿能力,使得受害人合法权益没法保障。
设立事故救助基金迫在眉睫
不少事故处理的交警对记者说,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交警部门对于拖欠抢救费、丧葬费的交通肇事方,可以采取扣押机动车等强制手段,迫使肇事方承担相应费用。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从以人为本角度出发,规定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这样一来,强制扣车要求肇事方垫付医疗费的手段取消,而肇事司机逃逸,受害方无钱治疗,或双方无力支付高昂医药费,导致受害方得不到更好的治疗而落下残疾,乃至死亡,这个矛盾充分暴露出来。
“建立事故救助基金迫在眉睫,让事故受害方得到社会救助,交通参与者、交警等部门都急切期待着。”有识之士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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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指的是为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抢救费、丧葬费进行垫付的社会专项基金。对于没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以及肇事后逃逸的机动车造成的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或者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以保障事故受伤人员先获得必要的抢救治疗。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第75条规定,“……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
《浙江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0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基金来源包括:按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对按照规定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救助基金利息;小型客车号牌号码公开竞价所得价款;其他合法来源。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也有关于“事故救助金”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