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27日讯
出让给村集体的土地上,被村干部巧妙地“转让给了开发商,盖起了商品房,村民们愤怒的举报惊动了相关经济侦查机构,几级侦查机关层层请示,要求为这一事件立案并定性,检察院最终以“无罪不捕、撤销案件、结案封存”作结。温州村官的惊人“财商”终于使自己化险为夷,也把这种交易负面的外在性抛给了公众,但很多人并不相信这起村官巧卖集体资产触动的当真是个无奈的法外世界!
辨别事件真相本质并不复杂。按照浙江省温州市的当地政策,政府在征用集体土地之后,需要返还村集体一定的安置用地指标,以作为村集体发展第二或者第三产业之用。但这些安置指标一般只掌握在村干部少数人手中,2004年12月29日,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乐二村村委会得到了这样一块占地面积179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用于住宅和商业开发。
2003年3月14日,还在村委会拿到这块土地之前,乐二村村委会便张榜告知全体村民:由于本村尚欠贷款400多万元,经村委会和党员大会决定,将把农贸市场以北的20间宅基地(约合1797平方米)进行开发,经多处联系,已有一家公司约定愿意上交村集体500万元,其他手续由该公司自行办理(村委会只在有关需要手续上盖章);为此向村民们公示,本村村民及其亲属只要接受以上条件并有能力支付500万元者,均可与村委会签订意向协议,村委会需收押金200万元。
最终自然无人参与该地块的角逐,“涉案村长惊人‘财商’的本质是瞒天过海”,“在寸土寸金的温州,即使是在2003年,要办下一块一千多平方米土地的用地手续谈何容易。”一位知情者说,“村长张桂业和房地产公司老板早已盯上了农贸市场以北的这块土地,而村委会手里也已有与这块土地面积一致的安置用地指标,用这一指标可以毫不费力地办理这块土地的相关用地手续。”
2003年4月9日,乐二村与温州市海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联合开发协议书,同时又签订了一份承包协议书;双方约定,前者仅作为报批商住楼的手续之用;根据后者,村委会将已经获得批准的建设用地整体“承包”给温州市海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自承包之日起,土地使用权和建设后的房产权归温州市海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房地产开发公司有权销售、转让等,乐二村无权干涉。明眼人不难看出,通过承包协议,事实上,乐二村已将这块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了开发商。这一做法,明显违反了国家相关政策,也与该地块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规定相违。
“还有更多证据足以证明这是一起早有预谋的内幕交易。”据记者调查,温州市海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5月21日,法定代表人为金国华。这份当地工商局提供的资料表明,在与乐二村村委会签订“承包协议”和“联合开发协议”时,温州市海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本就不存在。
而据与乐二村相邻的永民村一位村干部介绍,2005年,一亩带有三产安置指标的土地,当时在当地的市场价是580万元。以1797平方米计2.7亩算,乐二村500万元售出的这块地实际的市场价值2005年就应该在1500万元以上。“如果加上房地产开发商在面积和房屋结构上的巧妙处理,温州市海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00万元买到的资产实际价值在2000万元以上,这还不算现在商住楼竣工后出售商品房的获利。”乐二村一位村民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