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29日讯
昨天,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草案)》。这部我省首个地方性广告管理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今年7月,《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草案)》提交审议时,其中曾有这样一个条款:“请名人代言或利用他人的肖像、签名、言语等进行宣传,而该人未使用该商品或未接受该服务的广告,应当认定为虚假广告。”
此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进行了调研。当前名人代言广告问题确实比较突出,但草案的规定较难操作,宜从正面对名人代言广告提出要求。
昨天通过的《条例》规定,企业、品牌或产品形象代言人应加强自律,尊重消费者权益,拒绝代言虚假或可能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广告。同时,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广告中以科研机构、医疗机构或消费者、患者、专家等名义和形象,为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功效作证明。
《条例》还规定,未经电子邮件接收者明确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商业广告类电子邮件。
如果违反该规定的,由通信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