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29日讯
昨日,宁波市工商局发布流通领域食品销售者有关经营行为规范,明确食品销售者对所销售的食品承担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与此同时,工商部门推出七项举措推进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食品销售者,包括各类商场、超市、购物中心、专业店、专营店、便利店、食杂店、食品副食品市场的经营户。长 期以来,食品安全的责任由生产厂家、代理商或经销商多方承担,缺乏“第一责任”概念,以至于一旦发现问题,调解和处理有一定难度。为此,市工商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从法规意义上明确了销售者对所销售的食品承担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供货商必须对所供商品的质量负责,并承担连带责任。
为保证第一责任人义务的严格履行,工商部门要求销售者应慎重选择商品供货商,保证进货商品质量,不接受来历不明的上门送货行为,不向无合法经营资质的供货商进货。同时,各类销售者要认真履行进货检查验收责任,对供货商应当进行全面、细致的资质调查,审核其是否持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等工商税务合法手续,以及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等符合进店条件的证明文件;对进店商品的标识、成分、质量、出厂检验证明、安全使用期等进行审核,认真把好食品质量验收关,并索取相关检验报告和建立进货台账,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同时,工商部门明确了食品销售者的违法经营责任。对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产品的;销售者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建立进货台账以及从事批发业务的销售者未建立销售台账的行为;市场(展销会)举办企业、柜台出租企业未按规定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等要求,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没有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行为,都将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