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收入连续超标1年以上要退租
[原文]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过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或因家庭人数减少、住房面积增加,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的,应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停止享受租赁补贴。
[影响]此前由于申请条件严格,廉租房的保障范围相对小且获保障家庭变动也不多,对廉租房申请、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现在情况不同了。“我们正着手建立健全廉租房的退出机制。”省建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实施意见》发布后有关各部门将尽快修订《浙江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对骗取廉租房、经济房保障及使用中违规行为的处罚会更明确、更严厉。”
我省廉租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等方式,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实行实物配租,可根据房源落实情况轮候实施到位。现住房面积已达到廉租房保障水平80%以上的保障对象,原则上实行货币补贴。
经济适用房可先租后买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实施方式,《实施意见》也提出新思路:除了申购外,符合申请经济适用房条件,但因经济困难等暂无购买能力的申请人可实行租赁,可实行“先租后买”、“租买结合”。对有稳定的补贴资金来源、房价相对稳定的城市,可实行一次性货币化补贴的方式,鼓励符合申请经济适用房条件的家庭购买普通商品房。
这样灵活的实施方式还是第一次看到,在《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会有怎样的具体细则,落实到省内各个城市又会产生怎样的效果,值得期待。
《实施意见》中提出:自文下发之日起购买的经济房上市交易后向政府交纳的土地收益等差价款比例不得低于50%,具体交纳比例在考虑足额补收土地出让金以及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因素的基础上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对购买经济适用房后又购买了其他住房的购房者,原经济适用房可由政府按规定回购,或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具体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且上述规定将在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房,将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或出租。
想钻政策空子的单位最好打消念头,因为单位集资建房会被纳入当地经济适用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优先满足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职工家庭购买的基础上,如房源仍有多余,也将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或出租,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实施意见》还规定,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内),可集中建设集体宿舍,向农民工出租,农民工公寓不得出售,城中村改造时,可引导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还要切实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保证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达开发建设总面积70%以上,廉租房、经济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量的70%。
国内部分城市廉租房标准
北京:廉租房套型面积不得超50平方米,其中廉租房一居室40平方米。
上海:廉租房享受对象的收入标准已开始与“低保”脱钩,根据全市居民收入的变化而调整。
深圳:廉租房最高配租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户。
湖南:廉租房面积最大5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