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19日讯
温州龙湾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与以往不同的是,本案的肇事者是无证驾驶。
庭审时,双方围绕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展开激烈辩论。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要赔!
死者家属告了三方
今年3月28日11时40分许,郭副海持名为郭付森的驾驶证,驾驶安徽大龙运输有限公司的轻型自卸货车,在转弯时,右后轮碾压右侧同向骑车的王爱军,导致王爱军当场死亡。温州交警大队认定,郭副海负全部责任。
家里的顶梁柱没了,王父悲伤之余,将郭副海以及大龙运输公司、保险公司三方都告上法庭。
为通过司法途径尽快得到保险赔付,王家在起诉书中称,中国人保阜阳分公司是肇事车辆承保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公司拒绝埋单
但在庭审时,王家的索赔要求遭到保险公司的强烈反对,焦点就在于:郭副海没有驾驶证。
保险公司表示,此前,大龙公司已为肇事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但根据国家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这一点在交强险合同里也明确约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除对驾驶人有责任的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限额内向受害人垫付外,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由于王爱军当场死亡,未产生抢救费用,所以无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从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要赔
龙湾区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承保本案肇事车辆的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法律没有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偿义务,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爱军死亡的丧葬费、赔偿金计5万元。
此外,郭副海应赔偿王爱军丧葬费、赔偿金计95986元;大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
交强险是种社会保障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驾驶人没有驾驶资格,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龙湾法院潘法官认为,本判决符合交强险对社会公众利益保护原则及交强险的公益性质。
首先,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是交通事故受害者享有的社会保障。本案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予以赔偿,体现了交强险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保护功能。无论驾驶人是否具有驾驶资格,受害人对此均无责任,亦无法防范,只要这种事故对于受害人而言是偶然的、不可预料的,就应该视为保险事故。受害人因驾驶人一般过失行为尚且可以请求保险公司赔付,而驾驶人具有无证驾驶的严重过失行为,保险公司更应赔付。
其次,有关强制性规定中并没有规定,驾驶人没有驾驶资格,可以免除保险公司人身伤亡的赔偿义务。
第三,保险条款规定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不具法律效力。
●新闻附件
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它是为维护社会大众利益,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车祸受害人能够获得基本保障,具有社会公益属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以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区别于商业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