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21日讯
浙江省物价局日前决定,从今年11月1日起,对物业服务、经济适用房等13个项目的政府定价或者调整价格实行成本监审制度,以建立健全科学的价格形成机制。
这些项目内容具体包括幼儿园、普通高中、高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公办教育培养成本,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高等职业教育等民办教育培养成本,城乡供水成本,污水处理成本,城乡公共交通(含船渡)营运成本,机动车占道停车的服务成本等,出租车营运成本,高速公路通行经营成本,管道天然气终端用户的销售成本,环卫有偿服务成本,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成本,旅游景点经营成本,经济适用房及专项用房的开发成本。
浙江省物价局指出,凡属于上述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在制定或调整价格时,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或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需要按照权限依法开展成本监审,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或调整价格。
此外,制定暂未列入上述成本监审目录内容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按照定价权限实施成本监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