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25日讯
广州某生物科技公司因为自己的产品广告被安排在了一个收视率不高的时间段播出,而将杭州某广告公司告上了法庭,因为合同上约定应该在中午十一点左右播出的。日前,杭州市上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合同签了钱也付了
广告却没按约定播
原告诉称,今年5月23日,他们与杭州某广告公司签订了一张代理合同,约定在今年6月-8月三个月的每天中午11点,在浙江电视台七套播出减肥产品广告,广告片长20分钟。
5月28日,原告将6月份的广告费148800元汇给了被告,并将广告样片交给他们修改。但被告却一直没在浙江七套播出这则广告,并拒绝返还广告费。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广告费和违约金,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罚息。
被告称广告内容违规
补救结果已超合同价
“这则减肥广告已经于6月16日至6月27日早上6点至7点时段在另一家电视台播出。无论价格还是收视率都比原先约定的要高。”法庭上,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减肥产品广告片,没有完整的手续,内容涉嫌违规,这是造成履约不能的直接原因。为了能履行合同,被告进行了补救,按《广告法》和电视台有关规定,为广告片补办了相关手续,并花费3.5万元委托另一家广告公司进行了修改和制作。
之所以未在约定的11点播放,是因为广播电视系统的行业标准规定该广告片的内容不能在该时段播出,这是因原告的过错造成的,而非被告的故意变更。被告已经积极履行合同,没有根本性违约,因此,不应当支付违约金。
合同违反“禁播”该谁负责
法官提醒:最好要书面变更
“广告公司是有义务将样片修改到可以播出的标准。”原告表示,这方面广告公司是专业,他们应该懂得播出标准。但是被告擅自变更广告播出时间和频道,未经原告同意,就是违约。“早上6点钟播广告,这个‘垃圾时间’谁看广告啊?”
而对于中午11点可否播出减肥广告,被告作为专业的广告公司,应该事先知道,原告不应对此承担责任。
庭审中,双方针锋相对,辩论激烈。被告表示并非故意变更播出时间,为履行合同积极创造条件,基本达到了合同的预期目的,没有构成根本性违约。而“变更”是跟原告商量过的,但没有提供书面证据。
据悉,此案法院将择日继续审理。同时,法官提醒读者,合同签订后,若双方协商后同意变更某些条款,最好要有书面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