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12日讯
眼下不少青年男女未经婚姻登记就共同生活在一起。当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尤其是女方的权益就很难得到有效保护。
临海白水洋镇姑娘小李经人介绍认识了王某,不久就按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随后,两人一起到宁波,与王某的父母共同经营店铺生意。2004年11月,女儿的降生并没有给王家带来多少欢乐,双方反因琐事不断发生争吵。后矛盾激化,王某到法院起诉要求与小李解除同居关系,并由他抚养非婚生女,同时要求小李支付抚养费36000元。得知此事,小李悲痛欲绝。她向法官哭诉说,他们共同经营生意3年来,自己每天起早贪黑,把所有心血都放在家庭和生意上,店铺的收益在100万元以上。自己如此辛苦奔波,什么也没有得到,反被王某抛弃。现在,王某提出分手,只字未提财产分割,与其如此,不如与王某同归于尽。
为防止事态激化,承办法官在庭审前就细心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向王某释明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法律后果,并根据小李的申请,及时到宁波原王某经营摊位的市场调查取证。近日,在多方调解下,小李最终拿到了7万元补偿,结束了这段令人伤心的感情。
小李的案例给那些“试婚族”或者因各种原因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同居的青年男女上了一课。根据《婚姻法》规定,对于经过登记的合法婚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几乎所有合法收入都明确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未经登记同居,《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其财产处理参照《婚姻法》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同居男女很多是和父母居住生活在一起并共同经营,这样,“小两口”的财产很难从大家庭财产中剥离开来,导致在解除同居关系官司中,法院不能对共同财产一并作出处理。当事人往往不得不打两次官司,一次是解除同居关系,再一次是对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