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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虚假医疗广告案一审判决 促国家法规修改

   浙江在线杭州11月9日讯(通讯员辛成记者李敏) 9日上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一法庭座无虚席,引全国关注的首例虚假医疗广告案在此一审判决。杭州华夏医院负责人黄元敏等丧气地垂下了头。

     22小时开庭审理 判决书长达24页

  一审判决,被告人黄元敏因犯虚假广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杨文秀因犯虚假广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杨国坤因犯虚假广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杨元其因犯虚假广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四被告人均为福建省莆田市人。

  江干法院经过四次长达22小时的开庭审理,于11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长达24页。

  “免疫平衡调节术”藏猫腻

  江干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底2005年初,被告人杨文秀、杨国坤等人从老乡处得知河南省漯河市第一人民医院(漯河市中心医院)开展有治疗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效果较好的免疫平衡调节术,有意引进该项技术在北京成立专科医院。为能扩大广告宣传效果,杨文秀、杨国坤等人经事先预谋,出资10000港币于2005年2月7日在香港注册成立了康恒医院投资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及分行香港国际类风湿病研究院(业务范围为类风湿病、强直性脊柱炎研究,医药研究开发,科研临床合作),但在香港实际并无自己的办公地址与人员从事研发活动。同时,杨文秀等人出资10万元至漯河市中心医院购买了“免疫平衡调节术”,并将招聘的国内医生王之义送往该医院学习。后因院址房租问题,杨文秀等人在北京成立专科医院的投资未能成功。

  2005年5月31日,被告人杨文秀、杨国坤、杨元其等人共同出资,以香港国际类风湿病研究院的名义承包了私营合伙企业杭州华夏医院风湿科,由杨元其等人负责具体事务的管理,由在漯河中心医院学习了两天技术的医生王之义到该院负责实施“免疫平衡调节术”治疗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为进一步招揽患者,杨元其征得杨文秀同意后决定对外发布广告,杭州华夏医院负责人黄元敏在明知“免疫平衡调节术”非来源于香港、广告内容虚假的情况下,同意杨元其等人以杭州华夏医院的名义通过电视台、报纸对外发布医疗广告。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一法庭座无虚席

 

  在杭城多家媒体发布虚假广告

  2005年6月29日至9月期间,被告人杨元其等人以杭州华夏医院名义多次在杭州都市快报发布医疗广告。

  翻开广告,内容浮夸功效,“杭州华夏医院引进香港国际类风湿病研究院最新科研成果,以刘汉光、许保民等著名研究员为首的科研攻关组,经过多年的研究、探索,发明的免疫平衡调节微创手术治疗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新技术,只需一个部位、一次手术,安全可靠,无痛苦,经临床验证,一般术后24小时疼痛减轻,肿胀逐渐消失,经过多年来术后病人的跟踪、随访,效果十分稳定,术后无须长期服药”等。

  该广告将实系杭州华夏医院聘用医师刘汉光虚称为“系免疫平衡调节微创手术发明人,香港国际类风湿病研究院研究员,国内临床协作基地首席专家,擅长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的诊断治疗,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等;将王之义虚称为“系香港国际类风湿病研究院研究员、国内临床协作基地首席专家。多年来致力于类风湿病免疫平衡微创手术的探索研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等。同期,刘汉光、王之义等医师相同内容的简介张贴于杭州华夏医院大厅内;并在医院大厅、过道、电梯等处张贴有与广告内容相同的宣传资料;摆放有供病患随时拿取的载有相同内容的扇子等。2005年11月,杭州华夏医院继续多次在杭州都市快报发布涉案手术的医疗广告,内容与同年6月29日至9月期间发布的大致相同。

  2005年7月10日至8月8日,被告人杨元其等人以杭州华夏医院名义在浙江省电视台体育健康频道(现更名为浙江省电视台民生休闲频道)发布广告。

  2005年9月26日,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杭州华夏医院在市部分媒体发布的医疗广告具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行为、隐含保证治愈内容,作出责令停止发布、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书。同日,被告人杨文秀、杨元其等人解除了与杭州华夏医院的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医疗项目合作协议,由杭州华夏医院单独继续开展风湿科的经营及该手术的治疗活动,王之义医师由杭州华夏医院继续聘用。

  患者接受治疗后加重病情

  2006年3月24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省部分媒体发布的关于免疫平衡调节微创手术广告为虚假广告,要求全省媒体不得发布该手术治疗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广告。

  广告发布以后,共有杜玉生等38名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患者于2005年7月至11月期间至杭州华夏医院接受了免疫平衡调节微创(或介入微创定位)手术的治疗,所涉33名患者中不仅未达广告中所称的医疗效果,并分不同程度的造成患者声音嘶哑的后果。经鉴定,共有朱芸珍等14名患者伤残等级为九级,其中厉会婉、颜士福、杨新法等3名患者手术系承包协议终止之后由杭州华夏医院所作。

  2006年10月10日,被告人杨文秀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杨文秀于取保候审期间,通过其家人通知杨元其家人让杨元其来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杨元其接家属电话通知后,于2006年10月3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2007年5月18日,杭州华夏医院与杜玉生等29名患者在江干法院主持下,就医疗事故达成一致协议,合计支付款项人民币150余万元。其中杭州华夏医院支付27万余元、被告人杨文秀支付82万元、杨国坤家属支付45万元、杨元其家属支付3万元。

  此案促成国家法规修改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元敏、杨文秀、杨国坤、杨元其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广告范围仅限于医疗机构名称、诊疗地点、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服务商标、诊疗时间、诊疗科目、诊疗方法、通信方式的规定,在未取得有效医疗广告证明的情况下通过媒介超范围向社会公众发布医疗广告;广告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就医疗服务的技术来源、医疗效果、医生资历作虚假宣传,涉案患者基本未能达到广告宣传的医疗效果,并致使14名患者构成九级伤残,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广告罪。

  被告人黄元敏具有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的投案行为,但其在公安侦查阶段以及前期庭审阶段均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因此不能认定为自首;同时,被告人黄元敏在宣判前能予以认罪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且具有支付部分调解款项的行为,故对其辩护人要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杨文秀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虽其在公安机关随后的侦查阶段直至庭审过程中否认事前明知涉案广告会出现虚假内容,但其在宣判前能予以供认,仍可认定具有自首情节;同时,被告人杨文秀虽对于其主观上是否明知涉案广告具有虚假内容的事实时翻时供,但其具有自首、在民事诉讼中支付了82万元的巨额调解款项、归案后通过家属通知杨元其主动投案的情节,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故其关于适用缓刑的要求法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杨国坤具有在民事诉讼中支付45万元调解款项的情节,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较小,可予以从轻处罚,但其庭审中拒不如实供认犯罪事实,不宜适用缓刑。同时,被告人杨元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虽其在前期庭审中否认明知涉案广告内容,但在宣判前能如实供认,仍符合自首要件,且具有支付部分调解款项、指证同案犯的情节,故辩护人关于应认定为自首以及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遂法院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了上述判决。

  据该案的主审法官潘水良介绍,该起虚假医疗广告的发生和判决意义重大。在这起虚假医疗广告案发生后,国务院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新《办法》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与原《办法》相比,进一步明确了认定和处罚虚假广告的主体,对广告内容也进一步进行了限制,其中把原来准许出现在广告中的诊疗方法一项内容也予以禁止,对进一步规范医疗广告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

  新闻链接:《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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