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13日讯
女儿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凌大伯是大部分买房资金的出资人,也是房屋的实际居住人,可他却无法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发挥余热。这几天,家住香港城小区的凌大伯一直被这个问题困扰着。
今年63岁的凌大伯早先在萧山区工作。2002年,快要退休的凌大伯打算和老伴在杭州市区养老,于是在香港城小区买了一间65平方米的房子自住,大部分买房子的钱都是凌大伯和他老伴出的,自己的小女儿出了其中的一部分。小女儿也并不跟两老同住。
凌大伯告诉记者:“当时考虑到我快要退休,申请按揭买房不大容易,再加上如果自己当房子的产权人,以后女儿继承遗产的时候还要交遗产税,考虑到这两点,凌大伯在房子的产权证上写上了自己小女儿的名字。”
让凌大伯没有想到的是,当初这个决定现在竟成了自己在社区发挥余热的拦路虎。
今年5月,香港城小区开始改选新一届的业主委员会成员。5月25日第一轮海选中,凌大伯被列入了候选人名单。
但是在6月20日发布的《香港城书面业主大会第2号公告》中,凌大伯发现自己没有通过资格审查。
凌大伯不理解,找到了桂花园社区党委书记吴国娟。吴国娟告诉凌大伯,根据2002年发布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理》,凌大伯不是房子的业主,自然没有资格参加业主委员会。
昨天,记者在桂花园社区居委会找到了吴国娟。
“凌大伯很热心,比较关心社区工作,”吴国娟告诉记者,“但是作为受委托人,能不能参加选举,《杭州市物业管理条理》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我当时建议凌大伯前往房管局咨询,请他在6月28日下午3时,在选举日前给我一个答复。”
凌大伯没去房管局,而在6月27日,和小女儿到西湖区公证处办了公证书。
记者在公证书上看到,凌大伯的女儿申明全权委托父亲办理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及处理业主相关权益的事宜。
10月8日,凌大伯把自己被拒参选一事告到西湖区人民法院。可让凌大伯想不到的是,法院以“凌大伯缺少香港城业主身份资格的证明材料,且该诉讼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为由,退回了凌大伯的诉讼材料,请凌大伯通过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此事。
不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却拥有全权委托书,凌大伯是否有资格成为业主委员会成员?他拥有业主的权利和义务吗?老人买房写孩子的名字,是否丧失了本来应该拥有的一部分权益?读者可拨打本报热线96068,参加焦点大讨论,你有类似的困惑,也可以来倾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