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通过立法保护传承人
不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后继乏人的现状,急需立法保护。
2007年6月,浙江省出台实施了《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非物质文化代表性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应通过提供必要场所、给予适当资助、促进交流与合作等方式给予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有突出贡献的代表性传承人,除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外,可给予适当的津贴。其中,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年龄在65岁至74岁之间的每人每年可获得政府津贴3000元;75岁以上的每人每年4000元。
《条例》还规定,代表性传承人可以享受下列权利:开展传艺、展示技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依法向他人提供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场所等;取得有关活动相应的报酬;开展传承活动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支持等。但必须承担以下义务:保存、保护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场所;积极开展展示、传播等活动;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培养新的传承人等。
事实上,除了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传承人保护的法制化进程,浙江省作为全国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作第一批综合性试点省份,早在几年前就开始着手传承人的保护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
早在2002年,全省各相关部门就开始深入到每一个乡镇、每一条街道,对民间文艺进行了"地毯式"普查,要求不漏艺人,不漏村镇,不漏线索,不漏种类,以文字、摄影、摄像三位一体进行普查。截至2007年6月,普查工作已经告一段落。据统计,浙江的民间艺术不少于6万项,需要保护的民族民间艺术近200个,首批列为正式保护项目的共64个。
2005年6月,浙江省率先公布了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有64个民族民间艺术项目被列入其中。2007年5月,文化部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分为民间文学、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共224名代表性传承人,其中浙江省共有16位传承人成功入围。
保护传承人,更要保护传承机制
为了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条例》中有这么一条规定,"鼓励、支持教育机构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教育内容,开展普及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的活动,建立传承教学基地,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
对此,很多地方都做了一些各具特色的探索:通过与中小学联合建立创作基地,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后备人才培养基地;选择具备民间艺术传承条件的学校、部门和乡镇作为艺术培训基地;把民间工艺引进中小学第二课堂,进行乡土文化教育;请老艺人到高校开讲座等等。
可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副主任乌丙安认为,传承人的确需要培养,但培养机制千万不要走偏,像请老艺人讲课,在大学里开设课程,这些措施对于普及教育很有好处,但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本身,其实不一定是个好办法,因为它不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方式。再者,培养的大学生也许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兴趣,可一旦离开学校,他们并不一定会将这项技艺作为自己的终身职业,最终还是无人传承。
那传承人到底需要什么样的保护措施?据乌丙安介绍,按照日本、韩国的经验,对传承人的保护,一方面是对传承人本人的保护,对其生存、生活提供保障,如养老、生活补贴,许多具有独创性的技艺从以前的家传变为今后大众共享的资源,应当给予其一定的经济补偿;另一方面,是对传承机制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独特方式,是以口传心授为主的传承,要从设计、思路、手工艺等各个方面保持其手工艺方式,才有可能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尽可能原汁原味地保存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