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22日讯
舟山嵊泗菜园镇的老郭与儿子发生纠纷后,一怒之下向法院起诉要求收回赠予儿子的房产。这套房子实际已交付儿子使用,产权证书也移交给了儿子,但双方还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如此,这套房子能否收回?嵊泗县法院近日对这起房产赠予纠纷作出判决:驳回老郭的诉讼请求。
2003年8月,因老郭的妻子要外出打工,时年51岁的老郭和生活了26年的妻子离了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里约定,夫妻俩将共有的一套坐落于菜园镇的住房赠予儿子小郭。
小郭接受了这个赠予,后来又实际占有、使用了这套住房。但双方一直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2005年9月,小郭代父母还清了欠信用社的6000元贷款,取回了提供抵押的房屋产权证书,并自己收了起来。对此,老郭没有异议。同年,老郭因欠债不还,这套老郭名下的住房被法院查封,小郭又替老郭代交了执行款13000元。
这对父子以前关系还比较融洽。去年7月26日,小郭还借给父亲10000元钱。但到了去年8月,小郭发现父亲与一外地女子同居后十分不满。小郭与父亲发生争执,砸坏了老郭经营的美容店里的椅子等物。
老郭认为自己的私生活儿子无权干涉,对小郭的这番举动十分不满。去年12月份,老郭一纸诉状,将儿子告到嵊泗县法院,要求撤销赠予,确认房屋为原、被告共有,其中原告老郭占70%的份额。
法院审理后近日对该案作出判决,驳回老郭的诉讼请求。该院认为:赠与合同以标的物转移为生效的条件。房产作为一个特殊的标的物,一般以登记过户为赠予合同生效的条件,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受赠人实际占有使用该房产,并取得房屋原产权证书,虽然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也视为房产赠予合同已经生效。
法院又认为:虽然赠予合同可以因为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予人的权益为条件予以撤销,但该案中,父子之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儿子小郭的行为尚不构成侵害父亲老郭权益的法定严重程度。因此,依法驳回老郭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