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市建委获悉,从下周一开始,2501套限价房正式面向市民销售。根据有关规定,符合申购条件的市民将首次采用评分制办法确定最后的准购对象。
套型面积相对较大
此次推出的限价房房源为普通(限价)商品住房。该批房源是前两年按照普通(限价)商品住房的要求进行设计建设的,套型建筑面积相对较大,同时价格也是按照普通(限价)商品住房的定价原则所确定的。
据介绍,这些房源为期房,楼层为多层、中高层和高层,位于洪塘1号、3号、6号和8号地块,小区名称分别为北城春色、欣欣家园、逸嘉新园北区和逸嘉新园南区。套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100平方米左右,70平方米及以下有770套、70平方米以上的有1731套。
据悉,此次限价房的销售均价为4300元/平方米(楼层、朝向差价另计)。此外,底层自行车用房使用面积在5平方米及以下部分,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600元收取;5平方米以上部分,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900元收取。
符合条件才能申购
为优先解决住房相对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根据市政府决定,此次普通(限价)商品住房销售按照市政府前不久出台的《宁波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市建委《关于宁波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具有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象才可以申购限价房,单身居民限购小套型住房: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已婚家庭、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的单身居民:取得或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非农业常住户口满3年;上年度人均年收入(或年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2006年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674元,按60%计算为11804.4元);在海曙、江东、江北、鄞州、镇海、北仑六区范围内无房或所拥有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自有住房在10年内转让的应当计算在内,下同)。其中,自有住房是指产权人为申请人、配偶以及未年满16周岁子女的房改购房、祖传私房、商品房(含非住宅用房和签订合同并登记备案的期房)、解困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房、批地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承租公有住房是指承租人为申请人、配偶以及未年满16周岁的子女承租的公房。(二)本人或配偶未享受地方住房实物分配或未购买部队经济适用住房的军队转业、复退军人。该类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上一项条件中除户籍年限要求外的其他条件。(三)1999年6月1日至2004年7月15日在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城市拆迁中选择货币安置且尚未购房的拆迁户。
三区申购受理地点
根据有关公告,限价房购房申请登记从11月26日开始,至12月5日结束。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需推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持有效证件和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府指定的受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其中,海曙区受理地点为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房管所,具体为:江厦所:狮子街139号,电话87198145;月湖所:紫金街45号,电话87316091;南门所:紫金巷22号,电话87293970;鼓楼所:缸桥巷16号,电话87364238;西门所:后莫家巷52号,电话87364496;白云所:民丰街29弄50号,电话87111556;望春所:中山西路556号,电话87288499。此外,江东区的受理地点为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江北区的受理地点为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镇)。
提供相关资料证件
在申购登记时,市民需提供以下资料和证件:填写好的《普通(限价)商品住房申购审批表》;现住房情况资料证明(拆迁户应提供《住宅拆迁自选安置协议》原件和拆迁办提供未购房证明;离婚无房的应提供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夫妻双方或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同一处应提供另一方户籍所在地住房情况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上年度的收入证明(有单位的,由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无单位的,由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籍所在街道/镇出具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户口簿(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因服兵役和到外地就学等原因户籍未在本市的应提供派出所证明,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落户起至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属于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或其配偶、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1993年至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主要劳动力为重度残疾的家庭,应提供相关证件或相应证明材料;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准购对象通过评分确定
此次限价房销售最大的亮点是首次采用评分制办法确定准购对象。根据《宁波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购对象从住房情况、落户时间、家庭结构、婚龄等五方面进行评分。
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评分:无房户,计20分;6平方米以下,计18分;6平方米以上、8平方米以下,计16分;8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计14分;10平方米以上、12平方米以下,计8分;12平方米以上、14平方米以下,计6分;14平方米以上、16平方米以下,计4分;16平方米以上、17平方米以下,计2分;17平方米以上、18平方米以下,计1分。 (上述所称“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按户口在海曙、江东、江北区年限评分:按参与申请的家庭成员中最长户口年限者计分。户口在海曙、江东、江北区(以下简称市三区)时间10年以下部分(含10年)每年按0.8分累加,超过10年的超出部分每年按1分累加,不满1年的按1年计,每户最高分为30分。
按家庭人员结构评分:以申请人为基础,每增加一代加10分,即祖孙或父母子女两代人共同居住的家庭加10分,3代人共同居住的家庭加20分,4代人共同居住的家庭加30分,以此类推。
按结婚时间评分:婚龄以申请人现存婚姻婚龄计分,每户每年按0.5分累加,不满1年按1年计。每户最高分为10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每户还能再加10分,如同时符合两项及以上的则不能重复加分: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或其配偶;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1993年至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主要劳动力为重度残疾的;取得区民政部门签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家庭;1999年6月1日至2004年7月15日在市三区城市拆迁中选择货币安置且尚未购房的拆迁户;年满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居民。
五项得分之和,即为申购对象的总得分。据悉,评分时间将计算至申请截止日。
经审核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和单身居民,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建设(房管)、民政等部门和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进行评分,按分数高低排序,根据本区的房源数量排序在前的确定为本区准购对象,当最后分数并列且申购数量大于房源数量时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准购对象。在确定的本区准购对象后,有关部门还将进行登报公示,10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签发《购买普通(限价)商品住房准购证》,再以《准购证》号码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号。
准购家庭持《准购证》和选房顺序号,在规定时间内按购房顺序号依次到指定的部门或单位(售房处)直接选购住房,签订购房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