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纸文章放上电子版就是侵权?浙江市场导报被诉忙“喊冤”
原告为一家版权代理公司被指低价收购版权恶意起诉
引言
《浙江市场导报》2004年12月17日刊发了署名“张会亭”的一篇文章,题为《挖走竞争对手优秀导购员的八步妙招》,全文3900余字,同时在浙江市场导报电子版上发布,并于2005年1月17日通过邮政汇款的方式向作者寄发稿费。
2005年3月9日,张会亭与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汇编和版权转让合同书》,载明张会亭以50元每千字将包括“转让”给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合同有限期为10年。
2007年8月,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以浙江市场导报“涉嫌侵权”提起诉讼,向浙江市场导报索要稿酬损失5000元。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7年12月4日下午14:30第一次开庭审理本案。
业内专家认为,电子版不同于网站,报社拥有对报纸纸质版和电子版的所有权,以报社名义发放的稿酬已经包括了纸质版和电子版的共同稿酬。而且一旦报社方面败诉,将引发非常可怕的连锁效应,因为几乎全省和全国的报纸都已经推出了电子版,一旦败诉对报业发展而言不堪设想。
与以往不同的是,过去许多网站或者纸媒选择调解妥协,直接付钱给三面向版权代理公司赔偿,这次浙江市场导报选择了积极应诉,而且当庭表示不接受调解。
浙江在线杭州12月4日讯(记者李敏)一起著作权官司可能对整个报业行业发展引起连锁反映。4日在杭州开庭的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浙江市场导报侵权案看起来有点“较真”,一方说在网络时代坚持倡导保护著作权,一方说自己报纸的文章在自己电子版上发表怎算侵权?
把自己报纸上的文章放在电子版上就当了被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三面向公司”)起诉浙江市场导报,所谓浙江市场导报电子版“侵权”一案今天下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开庭。
经过质证、询问和辩论环节,双方均不接受调解,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3年前的文章被盯上了
2004年12月,浙江市场导报刊登了署名“张会亭”的一篇文章,题为《挖走竞争对手优秀导购员的八步妙招》,同时在该报电子版上予以发布,并在2005年1月向作者邮寄了稿费。
原告北京三面向公司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显示,张会亭在2005年3月将包括《挖走竞争对手优秀导购员的八步妙招》一文在内的100多篇文章的著作权“转让”给原告。北京三面向公司以“著作权人”的身份于今年8月起诉浙江市场导报。
杭州多家报社负责人表示,电子报和网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电子报是将纸质的报纸“电子化”,没有任何的改动和创新,在信息化时代,电子报实际上和纸质报纸共同构成了报纸的全部。
一位报社负责人告诉记者:“稿酬是报社发给作者的,是报社的行为,而报社是拥有纸质报纸和电子版的,既然是报社发放的稿酬,当然也就包括了电子版的报酬。”该负责人表示,从文化传播的角度看,电子版是应当鼓励的。这种著作权官司一旦被判侵权,将是“危险的开头”。
浙江凯富律师事务所陈杰律师也认为,电子版相当于是一种电子化的“过刊”查询,推出电子版更多的是方便了读者,并不需要另行付费。
业内专家质疑版权代理动机
也有不少专家质疑北京三面向公司的动机。今年1月4日的《人民日报》在第5版发表了该报记者的一篇“热点解读”稿件《版权代理:维权,还是“陷阱”?》,质疑北京三面向公司的“维权动机”。
通过检索该报道中可以得知,北京三面向公司几乎“以此为业”。《人民日报》记者问该公司:“你先要求以网络转载率为选文依据,后又据此向有关网站索赔,签这样的合同不是在有意设圈套吗?”针对如此质疑,北京三面向公司负责人称:“我们要求的转载是‘合法转载’。”
另外记者从杭州、金华等地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北京三面向公司亦是这些法院的“常客”。
“上游的狼责怪下游的羊弄脏了水。”浙江省商法研究会副秘书长袁华明先生认为,报社的稿子刊发在前,作者本人又不提出任何异议并接受了稿酬,那么就可以认为报社和作者之间已经形成一种“著作权法上的非专有许可使用”的情况,这种情况不可能在事后由一个民事合同来否定,“这是无法否定的,否定之说在法理上也是讲不通的。”
事实上,和浙江市场导报一样,把自己的纸质报纸电子化的情况在全省乃至全国都是极为普遍的现象。浙江市场导报社通过本网声明,对于可能的滥诉行为,将保留一切法律权利。
双方均不同意调解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向张会亭支付了稿酬,被告出具了邮局的汇款清单,而原告又称没有收到。另一焦点在于张会亭有无授权让原告起诉,被告认为,在本案中,原告无法确认其和张会亭之间的《委托汇编和版权转让合同书》是否真实有效。
被告律师说,原告的权利不是原始取得,而是继受取得的,根据法理原告负有义务证明源权利的合法性已经其权利来自于原权利人。本案当中,原告必须证明其所签订转让合同上的张会亭就是作者张会亭,而不是只是同名同姓并非作者张会亭,更或是署名张会亭的人根本就不叫张会亭系由他人冒充的。这是诉讼当中必须查明的事实,否则本案的审理是没有基础的。
法庭对双方进行法庭调解,但双方都不接受调解,本案将择日开庭审理。
法学界观点:倾向于不构成侵权
报社、报纸、电子版是不同概念,稿费是报社寄发的,报社对报纸和报纸的电子版拥有所有权,报社寄发给作者的稿费当然是包括了报纸纸质版和电子版的稿费。
同时,网站和电子版也是不同概念。网站经过编辑的,电子版是一个报社对纸质报纸的电子化,是纸质报纸的另一中表现形式,不经过任何的加工。
本案对于中国报业的冲击是巨大的,如何判决,将影响中国报业未来发展的走向问题。报纸究竟要不要搞电子版?电子版是否需要另行付费?未来法律又将如何进一步完善?这些都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浙江市场导报社认为,在向作者支付了稿酬之后,电子版并不构成侵权,反对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以“维权”为幌子,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我们将保护目前难得的报业生态的平衡发展,逐步完善报业法律制度建设,保证新闻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浙江凯富律师事务所陈杰律师说,电子版相当于是一种电子化的“过刊”查询,推出电子版更多的是方便了读者,并不需要另行付费。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律师王坤说,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和张会亭签订的《委托汇编和版权转让合同书》中约定了“十年的期限”,实际上并不是“转让”而是《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专有使用权”。“如果是转让,就不可能出现一个期限,著作权转让是不可逆转的,这个合同显然是专有使用权许可。”他表示,著作权转让的话那么著作权人就改变了,如果是著作权许可使用的话那么著作权人并没有发生变化。因此,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不具备原告的资格。
“版权”公司已成了“官司专业户”,曾向媒体辩解
“你先要求以网络转载率为选文依据,后又据此向有关网站索赔,签这样的合同不是在有意设圈套吗?”针对人民日报记者的质疑,詹启智曾表示:“我们要求的转载是‘合法转载’。有些作者著作权保护意识不强,没有时间和精力来保护,我们愿意做这件事情,但签订版权转让合同是维权的前提。网站使用作品,应主动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面对众多的侵权网站,我们发现一家,追究一家。”该公司负责人介绍,目前已发现两三百家网站转载公司享有版权的相关文章,涉及10多位作者。“可能会影响我们出版图书的发行,我们已经起诉了一两百家网站。99%的网站认为自己没有侵权,坚持认为网络免费转载是惯例,但多数网站最终同意和解或接受法庭调解。”
三面向公司成立于2004年10月,主要从事图书策划、出版等业务。目前,公司已同150位作者签订了版权转让合同,包括1000多篇文章,已经出版图书二三十种。90%的作者收到相关报酬,有的“因作者手续等原因”延期支付。该公司至今打了上百场官司,每篇文章索赔额不等,少的1000多元,多的5000多元。“打官司支付律师费、差旅费以后,有的也得不偿失。我们这样做是为了促进作品的合法使用,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和著作权法的尊严。”该公司如此声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