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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一司机坠落山崖事故引出连环诉讼案

  新华社杭州12月4日电 汽车行驶在狭窄的山路上,遇建筑工地泥沙占道翻落山崖,那么谁该为此起事故承担责任呢?相关各方纷争不休。前不久,法院做出裁决,由雇主赔偿后再向第三方追偿损失。

  泥沙挡道山路遇险

  案件的起因并不复杂。家住宁波市镇海区的楼某是个体工商户。2006年5月的一天,楼某雇本地居民安某驾驶一辆中型汽车,装载物品给客户送货。途经镇海招宝山某工地附近时,遇到建筑公司将施工泥沙堆放在路上,由于这一段山路比较狭窄,安某车直接开不过去,便试着从外侧绕一下。谁知因为前些日子雨下得较多,路基边上有些松软。安某正小心翼翼靠边行驶时,山路突然陷塌,安某连人带车翻下了山崖。

  幸亏出事地带的山崖不是很陡峭,安某车掉下去后卡在凸起的石头上,附近村民和公安交警闻讯赶来,经送医院抢救,安某总算捡回一条命,但身受重伤花了好几万元的医疗费,并且丧失了劳动能力。

  安某便向雇主楼某讨赔偿,楼某认为这是一起交通事故,车辆已付了保险费,应按相关保险条例办理。安某又向建筑工地讨说法,对方认为是安某自己对路况判断有误,操作失当造成的,与工地并无直接关联。安某几次协商不成,一纸状书把雇主楼某、建筑公司和工地负责单位一并告上了法庭。

  一果多因谁该担责

  宁波市镇海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在开庭诉讼中,各个被告各执一词为自己辩护。雇主楼某认为,安某翻落山崖的主要原因是建筑工地违规在山路上堆放泥沙,致使安某在驾驶过程中被迫在山路的单侧行驶,以致山体塌方造成事故,应由建筑公司和工地负责单位赔偿损失。建筑公司和工地负责单位认为,安某作为楼某的雇员为其开车,受到损害应该有雇主赔偿损失。工地负责单位还认为自己已经把工程包给了建筑公司,如有责任也应当由建筑公司承担。

  镇海法院法官张亦晟表示,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赔偿责任。本案中,安某在为楼某工作时受伤,楼某的赔偿责任不能回避。于是法院判令楼某赔偿安某各项损失50多万元。

  因果相连事后追偿

  楼某觉得有些委屈,但法官又说明,如果事故系雇佣关系以外第三人造成的,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于是,楼某千方百计筹钱,向安某陆续支付了26万多元的赔偿款后,于前些时候把建筑公司和工地负责单位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镇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建筑公司违规在山路上堆放泥沙是安某坠落山崖的原因之一,应当对由此造成楼某的损害承担相关赔偿责任。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法院判令建筑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宁波大学法学院俞德鹏教授表示,此案的关键是法官应用现有法律条款,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安某的合法权益。他说,在雇主与雇员关系中,雇员处在弱势方,现各地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因事故原因比较复杂,雇主与其他方相互推诿,使雇员的损失得不到及时的赔偿。而此案中法官明确雇主对雇员的直接对应关系,属经济赔偿的“第一责任人”。在此基础上,再由雇主向第三方追偿经济损失,这就形成了即合法又合乎情理的连环诉讼。俞教授认为,此案应是很有艺术性人性化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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